来源:职业病网
时间:2021/11/22 10:37:56
煤矿职业病有哪些
1、肺尘病:煤矿工人肺尘病为在采煤过程中长期接触烟煤或无烟煤粉尘而致煤尘在肺内弥漫性结节样沉积。
2、慢性胃炎、关节炎、慢性咽炎、慢性鼻炎等疾病的患病率坡高。
3、皮肤病:煤矿井下作业工人的工作环境、防护用品使用情况、长期缺少阳光照射、煤矿除(防)尘措施和煤矿职工卫生状况等对煤工皮肤有一定的影响,导致井下作业的采掘工在毛囊炎、痤疮、皮肤瘙痒症、胼胝等皮肤病患病率明显增高。
4、振动病及局部振动病:局部振动病是因长期接触强烈的生产性振动所引起的一种疾病。早期可出现肢端感觉异常、振动感觉减退,主要症状为手麻、手疼、手胀、手凉、手掌多汗、手痛(多在夜间发生),其次症状为手僵、手颤、手无力(多在工作中发生),手指遇冷即出现缺血发白,严重时血管痉挛明显。
5、噪声性耳聋:噪声性耳聋是由于长期处于强噪声环境中而引起的一种缓慢进行的耳聋。长期在上述强噪声的环境中工作,易引起听觉系统的损害,形成耳聋,同时还可能引起对人体其他系统的损害。
6、中暑:中暑是指由于高温环境引起的人体体温调节中枢的功能障碍,汗腺功能失调和水、电解质平衡紊乱所导致的疾病。
7、煤矿井下工人滑囊炎:该病是由于长期、持续、反复、集中和力量稍大的摩擦和压迫而引起的疾病。煤矿井下工人滑囊炎的患病率约为1.6 %,在一些煤层薄、工作面低、机械化程度不高的矿区,其患病率可高达14.39%。工龄越长、年龄越大、患病率越高。不同工种的患病率是有差异的,其中采煤工最高(65.78%),其次是掘进和开拓工(20.15%)。
煤矿职业病防治措施
一、职业毒害的防治
防护措施有:
1、消除毒物。煤矿井下的有毒气体主要来源于炮烟和煤氧化、火灾等。 因为很多有毒气体是易溶于水的,通过加强通风和喷雾洒水排除和降低有毒气体含量,净化空气,是消除毒物危害的最根本、最有效的措施。
2、加强个人防护。炮后烟未散去或作业现场空气质量太差时,不要急着进入工作面,待烟散尽、现场空气质量好转时再进入工作面,还应用好防护服、防护面具、防尘口罩、自救器等。
3、提高机体抗御能力。对于在有害物质场所作业人员,给予必要的保健待遇,加强营养和锻炼。
4、加强对有害物质的监测,掌握其浓度含量,做到心中有数,控制其危害程度。
5、对受到危害的人员及时进行健康检查。必要时实行转岗、换岗作业。
6、加强有害物质及预防措施的宣传教育。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卫生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
二、矿尘的防治
防护措施有:
1、减尘措施。减少采、掘作业时的粉尘产生量。包括煤层注水、采空区灌水、湿式打眼、水炮泥放炮等。
2、降尘措施。包括各产尘点设喷雾洒水装置净化风流,洒水装渣等。
3、通风排尘。调整合适的风速,加强排尘。最低排尘风速为0.25—0.5m/s;最优排尘风速为1.2m/s—1.6m/s。在此风速范围内既可以有效的冲淡和排除浮尘,又不致把大量落尘吹起。
三、生产性噪声的防治
防护措施有:
1、控制噪声传播。隔声:用吸声材料、吸声结构和隔声装置将噪声源封闭,防止噪声传播。常用的有隔声墙、隔声罩、隔声地板、隔声门窗等。消声:用吸声材料铺装室内墙壁或悬挂于室内空间,可以吸收辐射和反射声能,降低传播中噪声的强度水平。常用吸声材料有玻璃棉、矿渣棉、毛毡、泡沫塑料、棉絮等。
2、采用合理的防护措施。利用耳塞防护。合适的耳塞隔声效果可达30—40dB(A),对高频噪声的阻隔效果较好。
3、合理安排劳动制度。工作时间穿插休息时间,休息时间离开噪声环境,限制噪声工作时间,可减轻噪声对人体的危害。
4、卫生保健措施。对受到噪声危害的人员定期体检,听力下降者及时治疗,重者调离噪声作业。
四、生产性振动的防治
防护措施有:
1、对局部振动的减振措施。改革工艺和设备,改革工作制度。合理使用减振用品,建立合理的劳动制度,限制作业人员的接触振动时间。煤矿井下的振动危害主要来自于煤电钻、风钻、综采综掘及其他机械对操作人员的危害。
2、对全身振动的减振措施。在有可能产生较大振动设备的周围设置隔离地沟,衬以橡胶、软木等减振材料,以确保振动不能外传。对振动源采取减振措施,如用弹簧等减振阻尼器,减少振动的传递距离。井下采煤机、掘进机、柴油车等座椅下加泡沫垫等,减弱运行中由于各种原因传来的振动。
3、利用尼龙件代替金属件,可减少机器的振动,及时检修设备,可以防止因零件松动引起的振动。
五、高温作业的防治
防护措施有:
1、通风降温。加大风速排除热量。风速与温度有一定的关系,合适的风速可使温度降到一定的程度。
2、喷雾洒水降温。在工作面喷雾洒水既可以降温又可以降尘。
3、保健防护。供给含盐饮料,以补充人体所需水分和盐分。
4、发放保健食品。高温环境下作业,人体能量消耗快,应增加蛋白质、热量、维生素等的摄入,以减轻疲劳,提高工作效率。
5、个人防护。给工作人员提供结实、耐热、宽大、便于操作的工作服、工作帽、防护眼镜、隔热面具、隔热靴等。
6、医疗防护。对在高温条件下作业人员进行就业前体检,凡有心血管系统疾病、高血压溃疡病、肺气肿、肝病、肾病等疾病不宜从事高温的人员不安排从事高温作业或调离高温作业。
煤矿从业人员职业病预防的权利和义务
一、煤矿从业人员职业病预防的权利
《职业病防治法》第36条规定: 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1、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2、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
3、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
4、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
5、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6、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
7、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行使前款所列权利。因劳动者依法行使正当权利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其行为无效。
8、(第30条)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或者终止与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
9、(第33条)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二、煤矿从业人员职业病预防的义务
《职业病防治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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