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职业病网
时间:2018/4/4 14:43:27
本标准由北京市预防医学研究中心负责起草。参加起草的单位有北京大学第三医院、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同仁医院、天津市职业病防治院、上海市职业病医院、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山东省淄博市职业病防治院、广州市职业病防治院、辽宁省职业病防治院、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
本标准由北京市预防医学研究中心负责起草。参加起草的单位有北京大学第三医院、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同仁医院、天津市职业病防治院、上海市职业病医院、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山东省淄博市职业病防治院、广州市职业病防治院、辽宁省职业病防治院、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
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长期接触职业噪声所致劳动者听力下降的诊断及处理。
本标准不适用于生产过程中因压力容器、反应釜等爆炸导致的爆震聋的诊断及处理。
诊断原则
根据明确的职业噪声接触史,有自觉的听力损失或耳鸣的症状,纯音测听为感音性聋,结合历年职业健康检查资料和现场卫生学调查,并排除其他原因所致听觉损害,方可诊断。
诊断及诊断分级
连续噪声作业工龄3年以上,纯音测听为感音神经性聋,听力损失呈高频下降型,根据较好耳语频(500Hz、1000HZ、2000HZ)平均听阈作出诊断分级。
轻度噪声聋:26dB~40dB(HL)
中度噪声聋:41dB~55dB(HL)
重度噪声聋:≥56dB(HL)
处理原则
观察对象不需要调离噪声工作场所,但同时患有耳鸣者例外。
轻度、中度及重度噪声聋患者均应调离噪声作业场所,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者,按GB/T16180处理。
重度噪声聋患者应配戴助听器。
对噪声敏感者(即上岗前体检听力正常,在噪声环境下作业1年,高频段3000 Hz、4000 Hz、6000Hz任一频率,任一耳达65 dB(HL))应调离噪声工作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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