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转载2022/12/8 15:08:09
浏览:(180) 评论:(0)
职业病网介绍-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来自频道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放射卫生技术服务
机构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
为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深化“放管服”改革,现就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卫监督发〔2012〕25号)第二十六条修改为“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提供技术服务时,应当向服务单位所在地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提交信息报告表(见附件)及资质证书复印件,并接受其监督检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个人剂量监测服务的,监测结果报服务单位所在地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跨地域服务备案的有关规定自即日起取消,各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要在官方网站上公布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服务信息报告的办事流程和已提交信息报告表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名单。
二、地方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的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审核、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等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不得由本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主管的社会组织及其举办的企业开展。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有关单位不得再承接上述中介服务项目,在此之前已承接的项目可以继续完成。各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要按照《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做好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发〔2016〕38号)和本通知的要求,组织做好相关行政审批及监督检查工作。
附件: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服务信息报告表
国家卫生健康委
2020年 月 日
相关附件下载: 附件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服务信息报告表.docx凡本网注明“来源:职业病网”的所有作品,转载请注明“来源:职业病网”。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职业病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相关作品刊发之日起30日内进行。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