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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服务质量与诚信等级考核管理办法

来源:转载2022/12/8 15: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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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摘要
  • 湖北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服务质量与诚信等级考核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在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提高技术服务质量和诚信意识,建立健全竞争择优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号令)、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工作规范》等法规和文件的要求,结合湖北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机构)包括由省安监局及市(州)安监局资质认可,为用人单位提供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建设项目职业卫生预评价、建设项目职业卫生控制效果评价、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服务的乙级、丙级(含放射检测与防护)机构。

    第三条 提倡职业卫生服务公平、公开、公正竞争,推行承诺服务,抵制恶性竞争,保障服务市场良性健康发展。机构开展业务必须按照科学、客观、真实、便民的原则,执业过程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禁止以不正当手段或恶意串通等行为排挤、诋毁同行,损坏客户利益。杜绝欺诈、造假行为;不得转让、涂改、出租资质证书。

    第四条 省安监局每年12月份组织专班(包括监管执法人员、职业卫生专家和纪检监察人员)对全省乙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综合考核,检查机构自上年度12月1日至当年度11月30日期间的工作情况,收集信息和资料,在检查结束后30天内按照本办法进行对机构进行评分。丙级机构的考核由负责审批其资质的安监部门实施,考核标准参照乙级机构评分标准制定。

    取得资质不满1年的机构不列入考核评定范围,但是应按照考核要求提交工作总结。

    第五条 考核的指标分为基本指标、比较指标、加分指标和扣分指标4种,考核项目分为服务能力、报告质量、社会评价、行政评价4个大项和若干小项(具体考核项目、内容和评分标准见附件1)。

    第六条 机构服务质量和诚信等级分为A、B、C三级。对机构考核评分后按照分数高低进行排序,分数较高的20%机构为A级,分数较低的60%机构为B级,分数最低的20%机构为C级。乙级、丙级机构根据各自资质等级分别排序和确定等级。省安监局根据全省机构总体执业规范水平的发展变化,对评定等级的范围和比例适时作出调整。

    第七条 评定结果将在全省范围内通报,并在省安监局网站上公布。对A级机构省局将推荐其作为湖北省优秀服务中介机构进行表扬,倡导和鼓励用人单位择优选择等级较高的机构进行委托。对评分处于末3位的机构,省局将对其负责人进行约谈,并列为重点监督对象加强监管。连续2年位居末3位的机构将被责令暂停服务,限期3个月进行整改,整改验收合格后才能继续开展服务。

    第八条 机构考核评定以日常监管情况为基础,结合现场考核确定评分。对乙级机构评分将征询和参考市(州)、直管市安监部门意见,充分体现日常监督检查和属地管理的重要意义。

    第九条 省安监局每年组织对机构检测、评价报告的盲评盲审,从机构年度报告清单中抽取一定数量的报告进行审查评分,报告的评分折算后作为等级评分的内容。

    第十条 省安监局每年组织对机构实验室的盲样考核或能力验证活动,考核合格才能在等级评定相应项目中得分。

    第十一条 机构在向委托单位交付检测或评价报告时,应同时向委托单位发放《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满意度评议表》(附件2),对机构的服务意识、服务质量、履约情况、服务费用、延伸服务等进行评议。评议结果由委托单位相关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直接寄给省安监局职业健康监管处汇总。省、市、县级安监局在日常对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中也会定期向用人单位发放和回收一定数量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满意度评议表》,抽查了解机构的服务情况,并将反馈结果作为满意度调查评分的依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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