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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安监局关于2014年全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评价报告质量评审结果的通报

来源:转载2022/12/8 15: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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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摘要
  • 苏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苏安监健〔2014〕11号

    市安监局关于2014年全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检测评价报告质量评审结果的通报

    各市(区)安监局,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根据省安监局《关于开展“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年”活动的通知》(苏安监〔2014〕92号)》的部署和要求,11月6日-7日,市安监局组织5名省、市专家,对本市9家民营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11家在苏州开展相关业务的外地机构的检测、评价报告质量进行了评审。

    本次评审的报告均从各机构上报的业务清单中随机选取,20家机构每家抽取检测报告5份;对在苏州开展评价业务较多的11家机构,每家另外抽取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和现状评价报告各1份。现将结果汇总通报如下

    一、总体情况

    1.多数机构不能严格遵守《江苏省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工作规范(试行)》、国家安监总局《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工作规范》等规定的要求,在现场采样、实验室数据分析、报告审核签发等过程中,各类问题较多。

    2.部分机构只重效率,不重质量,只顾经济利益,不顾社会责任;检测、评价报告审核过程敷衍了事,实验室数据管理混乱,数据溯源性差甚至无法溯源,质量控制体系亟待加强。

    3.评价工作流于形式,评价报告模板化严重,特异性内容分析评价不够,提出的对策建议针对性不高,对企业做好职业卫生工作指导有限,现状评价报告质量普遍较差。

    4.甲级机构、上市公司行业引领作用不明显。

    二、典型问题

    1.技术服务合同(或协议)未签名及加盖公章。

    2.现场危害因素识别不全面、现场采样不注明生产条件。

    3.对于成分不明的粉尘或含游离SiO2的粉尘,未进行游离SiO2含量测定来确定粉尘性质。

    4.采样不做空白样,或者空白样不检测。

    5.采用定点、短时间采样方法采样的,未进行分时段采样。

    6.仪器设备缺乏唯一性标识,同一编号仪器,同时出现在不同采样地点。

    7.现场采样人员不满足2人或者无2人签字。

    8.实验室数据转换过程混乱,溯源性差,可信度不高。

    9.部分粉尘检测记录单只有采样前称重数据和增重数据,采样后称重数据没有明确记录。

    10.现场调查记录表、现场检测方案、样品交接单、采样记录表、浓度分析记录表等表单缺失。

    11.空白值高于样品检测值时,检测数据没有作废,仍出具检测报告。

    12.标准曲线使用周期过长,有的甚至超过一年。

    13.样品编号混乱,数据无法溯源性。

    14.实验室检测图谱信息和样品信息无法一一对应。

    15.采样日期、检测日期、报告出具日期混乱,时间顺序不符合逻辑。

    16.原始记录无页码标识。

    17.各类表单及实验室原始记录随意涂改,不按要求进行划改,且不签名或盖私章。

    18.检测报告以检测章、评价章代替法人章。

    19.检测类型描述混乱。

    20.进行评价时对企业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只描述,不评价、不分析。

    21.现状评价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不全面,检测超标原因不分析,评价单元不完整。

    三、下一步工作及要求

    1.各机构要认真学习并遵守国家安监总局《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工作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4〕39号)、《江苏省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工作规范(试行)》等规定的要求,加强人员培训,提升技术服务能力;强化质量控制体系建设,提高内部管理水平。

    2.各机构在苏州开展检测、评价工作,要在报告完成后2天内将相关内容录入苏州市安全生产监管信息系统。如果由于漏报、延报导致群体性事件发生的,要追究相关机构及其负责人的责任。

    3. 2015年起,企业年度性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必须按照定期检测的要求进行,不得以委托性检测代替定期检测。

    4.对于此次评审过程中显示问题严重的机构,我局将逐一约谈机构负责人,并视情况依法采取相应措施。今后,我局将不定期地对机构技术服务工作的质量进行抽查。

    苏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4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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