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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管职责的复函

来源:转载2022/12/8 15: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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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摘要
  • 职业病网介绍-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管职责的复函,来自频道职业卫生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

    设施“三同时”监管职责的复函

    安监总厅政法函〔2017〕144号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明确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管职责的请示》(京安监文〔2017〕51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依据《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0号)第五条规定以及行政执法分级、属地的原则,国务院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并且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活动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监督检查;其他建设项目(含国务院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但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活动由地方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7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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