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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被罚33万

来源:转载2022/12/8 15: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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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职业病网介绍-企业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被罚33万,来自频道职业卫生

    企业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 被罚33万

    近日,北京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混凝土分公司因“存在噪声、粉尘、锰及其化合物、二氧化氮、一氧化碳、臭氧、紫外辐射等职业病危害因素。该单位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订立劳动合同时,未告知 3 名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 2 名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被给予警告,并罚款人民币叁拾叁万元整。

    企业违法事实

      企业企图“瞒天过海”无视职工身体健康的行为,违反了《职业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

      《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接受监督。

      第三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欺瞒或者欺骗。

      第三十五条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劳动者的权利

      劳动者未被告知职业病危害,可以对以下权利进行主张:

      劳动者有要求停止作业的权利

      根据《职业病防止法》规定,在用人单位未履行告知等义务的情况下,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并且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与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

      劳动者拥有检举举报的权利

      《职业病防治法》和其他劳动法律,都规定了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该法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劳动者自然也享有此项权利。

      劳动者可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职业安全卫生事项是订立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主动告知劳动者的事项。应告知而未告知则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欺诈。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存在欺诈的话,劳动者随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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