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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美国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对我国的启示

来源:2023/1/4 14:2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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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摘要
  • 当前我国职业病患病人数居高不下、职业卫生问题不断发生的情况下,需要从法制、体制、监管等多方面的途径来加强职业健康监护和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而美国在法律法规、政府监管部门、技术标准的制定等方面起步早,制度体系较为完善,对我国具有较大的借鉴意义,能为我国的职业健康监护与职业病诊断鉴定改革提供有益启示。

      一、美国职业安全卫生


      组织机构:1970年颁布的职业安全卫生法中,国会授权建立三个机构。这三个机构是:职业安全卫生署(OSHA);国家职业安全卫生研究所(NIOSH)和职业安全卫生审查委员会(OSHRC)。


      1.1、职业安全卫生署(OSHA)主要负责起草和颁布安全卫生法规,执法监督、检查,建立工作场所标准等。为不同工作岗位的雇员建立一个有效的健康监护体系,通过控制、消除危害,避免死亡、伤害和疾病的发生。


      1.2、国家职业安全卫生研究所(NIOSH)隶属于美国卫生与人类服务部的疾病控制中心(CDC)。NIOSH以保障工人工作安全和健康为目标,从事降低与工作有关的疾病和伤害的研究,如提供标准制修订建议,开展个人防护装备方面的研究,呼吸器测试和认证等工作,并通过国际合作,为美国乃至全球大众提供预防职业病、预防工伤、预防致残及致死等方面的指导。


      二、美国职业病管理机构和职业病的诊断


      2.1、美国国会于1970年通过了《职业安全卫生法》,从雇主的职责、雇员的权利和监督管理三方面叙述职业安全卫生监督管理工作,要求为全国工人提供安全健康的工作条件,并制定工作场所安全与卫生标准。职业病管理机构美国通过立法把职业病的诊断和治疗纳入劳动者医疗保险体系,并接受政府劳动部门及司法部门的监督和仲裁。在诊断职业病的过程中,医务人员可以从卫生部门获得相关信息和指导。按照规定,医生及医疗机构在发现与职业相关疾病的新信息后,都需要上报政府职业安全与卫生管理机构。


      2.2、在美国,没有由政府专门设立的职业病鉴定机构,在法律上对职业病的诊断可以由任何普通执业医生、甚至家庭医生进行,但由于职业病诊断需要大量专门知识,因此在医疗实践中出现了专门从事职业病诊断及治疗的专业医务人员,许多大学和医学院也有专门的职业病医疗专业培养这方面的专门人才。美国的职业病“诊断标准”可以通过NIOSH编制的指导性文件来了解。该文件主要是提出职业病判定的原则与方法,以帮助政府部门、医生和其他职业病赔偿机构及时科学地判定职业病。NIOSH出版了职业病鉴别指南、疾病与工作关联指南、各种工业毒物的标准文献,并提供有关网站与数据库等。由于职业病判定的复杂性,尤其是医学方面的证据,NIOSH在指导文件中列举了14种不同的物理形态,涉及各种器官系统的致病物质引起的职业病的判定方法,其内容相当于我国的职业病诊断标准,并将根据实际需要继续发布其他毒物的同类指导性文件。2.3、在美国的监察程序中,强制执行法规,对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是职业安全卫生法管理计划的核心。职业安全卫生署根据轻重缓急把它所进行的检查进行分类,并按如下优先顺序安排:


      ①紧急危险的检查


      ②重大事故和死亡事故调查③对雇员的控告安排检查④特殊的检查计划⑤计划进行的检查


      2.4、美国职业安全局会跟踪具有严重、故意或反复违反相关规定的雇主,重点关注伤害事故率和职业病发生率最高的工作场所的实施效果。全国分支机构有计划有重点的进行检查。


      三、对中国职业健康与职业病诊断鉴定改革的启示


      3.1完善相关法律体系


      我国的基本国情仍然是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法制建设尚不成熟,职业病相关法律制度刚刚建立,监督管理也未完全到位;职业卫生涉及多个部门,协同工作机制尚未充分建立。即便在一个部门内部,也往往有职能交叉,职业卫生决策、协调、指挥不够充分,个别地区出现监督与技术服务相互争市场的局面,导致职业病危害预防措施得不到有效落实。尽管我国职业卫生标准取得了很大成就,但是,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仍需要不断完善,美国法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雇主)是职业安全卫生工作的责任主体,用人单位既要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卫生标准,为劳动者提供符合职业卫生标准要求的工作环境和场所,又要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职业卫生培训、有效的个体防护用品、职业卫生服务、有效的应急救援措施,并依法承担因职业危害而对劳动者身体健康造成危害的赔偿责任。劳动者则享有保护身体不受危害、获得工作场所有害因素信息、获得健康监护不需付医学检查费用等权利,同时必须遵守国家及企业的法规、规章制度,配戴特殊需要的个人防护用品等。而我国的相关法律虽有规定但不够详细,执行方面更是大打折扣。因此,我国的相关法律应进一步理顺各方关系,互相配合又互相制约,为职业安全卫生提供有效保障机制。


      3.2职业病赔偿制度


      职业病诊断和鉴定的目的在于使患者从雇主或保险公司获得医疗及其他赔偿,因此美国通过立法把职业病的诊断和治疗纳入了劳动者医疗保险体系,同时接受政府劳动部门及司法部门的监督和仲裁并且在美国各州的劳工部门都设有管理劳动者赔偿计划的服务处,专门负责监督劳动者赔偿申请的处理以及为解决相关争议提供行政和司法服务。劳动者赔偿服务处通常在全州各地开设许多办事处,以便为工伤或患职业病的劳动者提供服务,例如在加利福尼亚州各地就有大约30个劳动者赔偿办事处可以说,健全的医疗保险和行政司法制度成为确保劳动者权益的关键。而我国在工伤预防方面的认识尚不统一,法规政策尚不健全,工伤预防费用还没有普遍纳入到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范围内,工伤预防工作在全国范围内还未有效开展。要进一步发挥工伤保险在职业病防治中的作用,就要进一步健全工伤保险的法规体系完善工伤保险补偿制度,建立多渠道补偿机制,提高补偿水平。加强工伤预防工作,把一部分的工伤保险基金作为工伤预防专项经费,消除事故隐患和控制职业病,减少工伤赔偿,使得更多的工伤保险基金可用于工伤预防,形成良性循环。


      3.3用人单位的责任


      用人单位尚未形成职业病防治工作自律行为改革开放后相继涌现的中小企业尚无有效的职业卫生管理模式;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一些大型企业已经形成的职业卫生管理模式和方法需要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进一步规范;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职业病防治制度尚未变成用人单位的自律行为,职业病防治机构、经费、制度等在许多用人单位尚未落实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简称《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是职业病防治的责任主体。用人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卫生的法律法规标准等,把职业卫生工作作为一项长期的任务。用人单位要规范用工行为,招用劳动者要签订劳动合同,发生劳动争议时也易于确定双方劳动关系,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有利于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有利于促进社会稳定。同时,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加强基础管理,全面提高防范水平,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健康与安全,提高劳动者的劳动能力,发挥其在职业健康监护和职业病诊断鉴定方面的积极作用。


      3.4建立科学研究机制职业卫生关键技术落后,主要是工作场所有害物质检测技术方面还很落后。安排专项的职业病防治经费,有针对性地开展以尘肺病防治、职业中毒检测、检验,诊断、救治、控制工作,突破束缚我国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颈口,提高我国的职业病防治水平。鼓励研制、开发、应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加强对职业病的发病机制和发生规律的研究。


      3.5行政手段对职业病进行预防


      美国也通过行政手段对职业病进行预防。根据1970年《职业安全与卫生法》,美国劳工部成立了职业安全与卫生管理局,其宗旨是在联邦层面发布及执行防止工伤和职业病的劳动标准。各州的劳工部门也有相应的职业安全与卫生管理机构,这些机构随时向公众发布与职业相关的疾病信息和建议,以提醒雇主及雇员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按照规定,医生及医疗机构在发现与职业相关疾病的新信息后,都需要上报政府职业安全与卫生管理机构。我们国家也需要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及职业病诊断鉴定相关科学研究机制。通过科学分析,及时准确评估职业病防治效果,为职业病防治决策提供准确、科学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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