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职业病网2019/10/11 1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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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提高职工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单位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
为提高职工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单位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结合本单位实际,组织对职工进行职业卫生法规、职业卫生知识、操作规程、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维护的培训,特制定本制度。
一、培训层次
(一)管理人员的培训:应当接受具有独立法人资质的职业卫生专业培训机构的培洲,培训机构经过培训应当颁发培训证书,作为接受培训的依据;非独立法人单位、非职业卫生专业培训机构的培训不能作为管理人员接受培训的依据。
独立法人资质的职业卫生专业培训机构是指经教育或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培训机构。
(二)劳动者的培训:由用人单位组织培训,应当由专业人员负责或者委托专业培训机构负责培训。
二、培训内容
(一)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范与标准;
(二)职业卫生基本知识;
(三)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四)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五)发生事故时的应急救援措施。
三、培训的对象与方式
(一)新进厂职工的培训:厂部、车间、班组三级教育;
(二)车间之间的职工调动教育;
(三)车间内部的职工调动教育;
四)农民工、临时工的教育;
五)定期教育,管理人员一般2-3年培训一次,每次培训时间应当在32学时以上;劳动者每年一次培训,培训时间应为3-5学时;
(六)委托专业培训机构负责培训。
四、组织实施部门、经费保障
职业卫生培训一般由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经费每年列入单位的预算,计入成本。
文献下载:公司(厂)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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