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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过程中的职业病预防控制要求

来源:职业病网2019/10/11 9:5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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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摘要
  • 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备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求;对职业病防护设备未按照规定进行维修、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用人单位都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用人单位应采取综合措施防治职业病

      生产过程中的职业病预防控制要求

      主要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有:

      

      (1)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2)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3)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5)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配备职业病防护设施

      

      (1)用人单位应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害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救援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对放射工作场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储存,配置防护设备和报警装置;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进行经常性的维修、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

      

      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备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求;对职业病防护设备未按照规定进行维修、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用人单位都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种类

      

      1)通风、除尘防护设施

      

      2)噪声和振动控制设施

      

      3)辐射防护设施;

      

      4)其他。

      

      (三)配备个人防护用品

      

      个人防护用品是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为免遭或减轻职业病危害而随身穿戴和配备的各种物品的总称

      

      按照防护部位,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分为头部防护用品、呼吸器官防护用品、眼面部防护用品、听觉器官防护用品、手部防护用品、足部防护用品、躯干防护用品、护肤用品、防坠落用品九大类。

      

      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设置专人管理个人防护用品,确经费开支渠道,按要求存放个人防护用品,按要求配置、更换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切实保证个人防护用品配置率、使用率和有效率达到相应要求。

      

      用人单位未提供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设备和原材料管理

      

      (1)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并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志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2)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说明书应当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分、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产品包装应当有醒目的警示标志和中文警示说明。贮存上述材料的场所应当在规定的部位设置危险物品标志或者放射性警示标志。

      

      (3)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使用单位或者进口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后,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送该化学材料的毒性鉴定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等资料。

      

      (4)进口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物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进口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

      

      (6)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7)用人单位对采用的技术、工艺、材料,应当知悉其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对有职业病危害的技术、工艺、材料隐瞒其危害而采用的,对所造成的职业病危害后果承担责任。

      

      (五)作业场所管理

      

      工作场所是指劳动者进行职业活动的全部地点。为了预防职业病的发生,工作场所必须达到以下标准:

      

      (1)工作场所职业有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 2);

      

      (2)设置有效的通风、除尘、排毒设施和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

      

      (3)生产布局合理,有毒和无毒分开;高毒作业场所与其他作业场所隔离;

      

      (4)工作场所应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高毒作业结束作业时,劳动者使用的工作服、工作帽等物品必须存放在高毒作业区域内,不得穿戴到非高毒作业区域;

      

      (5)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6)可能突然泄漏大量有毒物品或者易造成急性中毒的工作场所,设置自动报警装置和事故通风设施;

      

      7)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评价。

      

      (六)高毒作业管理

      

      1.禁止使用童工

      

      童工是指未满16周岁,与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少年、儿童。禁止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农户、城镇居民使用童工。

      

      2.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卫生许可证制度

      

      用人单位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必须取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要取得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首先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取得营业执照。

      

      其次,要符合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例如:①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②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③生产布局合理,符合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设置有效的通风装置;④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⑤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⑥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还要符合一些特殊的要求,例如:①高毒作业场所与其他作业场所隔离;②可能突然泄漏大量有毒物品或者易造成急性中毒的作业场所,设置自动报警装置和事故通风设施;③高毒作业场所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④高毒作业场所应当设置红色区域警示线、警示标志和中文警示说明,并设置通讯报警设备。

      

      3.对高毒作业的特殊管理措施

      

      (1)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高毒作业场所与其他作业场所隔离;

      

      (2)高毒作业场所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3)高毒作业场所应当设置红色区域警示线、警示标志和中文警示说明,并设置通讯报警设备;

      

      (4)存在高毒作业的建设项目的职业中毒危害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合格;

      

      (5)申报的特殊要求。除一般要求外,还应当提交下列资料:①职业中毒危害制效果评价报告;②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等材料;③职业中毒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对应急救援预案适时修订,定期组织演练;

      

      (7)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配备专职的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医师和护士;

      

      (8)维修、检修规定:

      

      1)用人单位对存在高毒物品的生产装置,必须制定维护、检修方案,明确职业中毒危害防护措施,确保维修、检修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2)进行维护、检修存在高毒物品的生产装置,必须严格按照维护、检修方案和操作规程进行;

      

      3)维护、检修现场应当有专人监护,并设有警示标志。

      

      (9)需要进入存在高毒物品的设备、容器或者狭窄场所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事先采取下列措施:

      

      1)保持作业场所良好的通风状态;

      

      2)配备职业病防护用品;

      

      3)设置现场监护人员和现场救援设备。

      

      (10)检测规定:

      

      1)用人单位对高毒作业场所应当每月进行一次职业中毒危害因素检测;2)用人单位对高毒作业每半年进行一次职业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3)高毒作业职业中毒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用人单位必须立即停止高毒作业。

      

      (11)辅助设施:

      

      1)从事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淋浴间和更衣室,并设置清洗、存放或处理从事高毒物品作业劳动者的工作服、工作鞋帽等物品的专用间;

      

      2)劳动者结束作业时,其使用的工作服、工作鞋帽等物品必须存放在高毒作业区域内,不得穿戴到非高毒作业区域。

      

      (12)岗位轮换和岗位津贴:

      

      1)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对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岗位轮换;2)用人单位应当为从事高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提供岗位津贴。

      

      (七)密闭空间作业管理

      

      1.概念

      

      密闭空间一般应具备的三个条件:空间足够大但又有限;进出口受限制、出入口或入孔仅能够容纳一人进出、通风不良,但能进行指派的工作;非常规、非连续作业场所。如炉、塔、釜、罐、槽车以及管道、烟道、隧道、下水道、沟、坑、井、池、涵洞、船舱、地下仓库、储藏室、地窖、谷仓等。

      

      2.分类

      

      (1)按空间特点分类

      

      1)密闭设备:如船舱、贮罐、槽罐车、反应塔(釜)、冷藏车、装甲车、沉箱及锅炉等;

      

      2)地下密闭空间:如地下管道、地下室、地下仓库、地下工事、暗沟、隧道、涵洞、地坑、矿井、废井、地窖、沼气池及化粪池等;

      

      3)地上密闭空间:如贮藏室、酒糟池、发酵池、垃圾站、温室、冷库、粮仓、封闭车间或试验室等。

      

      (2)按照管理分类

      

      1)•无需准入密闭空间:指不包含可能导致死亡或健康严重损害因素的密闭空间。经检测并采取持续机械通风,证明密闭空间所含有的各种因素不能造成死亡或健康严重损害,这些空间不需要许可;如果在这些空间作业,应当定时监测和持续进行机械通风,保证密闭空间的安全作业;

      

      2)需要准入密闭空间:具有包含可能产生职业有害因素,或包含可能对进入者产生吞没危害,或具有内部结构,易使进入者落入引起窒息或迷失状态,或包含其他严重职业有害因素等特征的密闭空间称为需要准入密闭空间,简称为准入密闭空间。

      

      准入密闭空间与无需准入密闭空间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相互转换。

      

      3.主要职业危害

      

      (1)可燃性气体、蒸气、雾达到或超过爆炸下限(LEL),引起爆炸;

      

      (2)空气中可燃性粉尘浓度达到或超过爆炸下限(LED),引起爆炸;

      

      (3)空气中氧浓度低于18%或超过22%,引起缺氧或爆炸;

      

      (4)其他任何含有立即威胁生命或健康(IDLH)的环境浓度可引起致死、失去知觉、影响逃生;

      

      (5)空气中有害物质的浓度超过作业场所职业有害因素接触限值所规定的MAC或STEL,引起急性职业中毒;

      

      (6)其他职业损害:如中暑、吞没、电击伤等。

      

      4.用人单位应当遵守的控制措施

      

      (1)按照密闭空间的职业危害防护规范组织、实施密闭空间作业。制定密闭空间作业职业病危害防护控制程序、密闭空间作业准入程序和安全作业规程,并保证相关人员能随时得到计划、程序和规程;

      

      (2)确定并明确密闭空间作业负责人、准入者和监护者及其职责;

      

      (3)在密闭空间外设置警示标志,告知密闭空间的位置和所存在的危害;

      

      (4)提供有关的职业安全卫生培训;

      

      (5)当实施密闭空间作业前,须评估和识别密闭空间可能存在的职业危害,以确定该密闭空间是否需要准入;

      

      (6)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未经准入的劳动者进入密闭空间;

      

      (7)密闭空间作业要达到相关卫生要求;提供符合要求的通风、检测、防护、急救、照明、防爆等技术和设备;

      

      (8)提供应急救援保障。

      

      (八)职业病危害告知

      

      (1)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告知

      

      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对产生危害严重的作业岗位,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志和中文警示说明;并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2)劳动合同中的职业病危害告知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用人单位违反前两款规定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或者终止与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

      

      (九)工作场所监测管理

      

      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职业卫生监管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职业卫生监管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所作检测、评价应当客观、真实。

      

      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必须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后,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业。

      

      (十)职业卫生培训要求

      

      用人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劳动者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对不履行规定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对其进行教育。

      

      《职业卫生师》作为执业技能培训的依据,其中一加农民工职业卫生培训示范项目办公室推荐的培训项目,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也被用人单位所接受,是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推广的培训项目。

      

      (十一)职业健康监护管理要求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用人单位在为劳动者提供职业健康检查时,应委托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具有职业健康监护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结束后应及时索取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当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向用人单位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人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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