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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职业病知情权的规定

来源:职业病网2019/10/17 10:4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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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摘要
  •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五十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告知劳动者本人并及时通知用人单位

      劳动者职业病知情权的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

      

      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

      

      第五十八条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第六十条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该用人单位承担。

      

      第六十一条 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单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变。

      

      用人单位在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时,应当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

      

      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职业病病人,可以向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采取其他措施,使前款规定的职业病病人获得医疗救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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