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职业病网2019/11/25 16:5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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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从广义上是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接触职业性危害因素所直接引起的疾病。由于社会保障的需要,由国家政府部门立法明文规定了职业病的范围,将列于职业病名单上的疾病称为法定职业病。
职业病(Occupational diseases)
职业病从广义上是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接触职业性危害因素所直接引起的疾病。由于社会保障的需要,由国家政府部门立法明文规定了职业病的范围,将列于职业病名单上的疾病称为法定职业病。即狭义上的职业病。我国卫生部于1957年颁布的《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中,曾确定了14种法定职业病。1987年该规定经过修订并由卫生部、劳动部、财政部和总工会联合发布。在修订的职业病名单中共规定了9类102种职业病。获得确诊的职业病患者,可根据国家社会保险法规的规定,享有相应的劳保待遇。根据1988年8月卫生部修订颁布的《职业病报告办法》,各级医疗预防单位凡发现职业病患者时,应按规定的时间、程序向当地卫生监督机构报告。
职业病防治院(Occupational Preventive and Treatment Hospital)
是我国卫生事业单位之一,按《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职业病防治院属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其基本任务是负责职业性危害的防治与研究工作。是职业病防治与研究的技术指导中心。受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业务上,省(市)一级职业病防治院受中国疾病控制中心下属的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原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劳动卫生与职业病研究所)指导,产业系统职业病防治院接受所在地区职业病防治院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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