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职业病网2019/11/25 15:5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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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GB/T16180-1996《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根据器官损伤、功能障碍、医疗依赖及护理依赖四个方面将工伤和职业病伤残程度分解为五个门类,划分为三等十个级470个条目。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The identify standard of disabled degree of wor-ker's injury and occupational disease)
1996年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GB/T16180-1996《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根据器官损伤、功能障碍、医疗依赖及护理依赖四个方面将工伤和职业病伤残程度分解为五个门类,划分为三等十个级470个条目。具体为:劳动能力完全丧失,它包含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劳动能力大部分丧失,包含五级、六级;和劳动能力部分丧失,包含七级、八级、九级、十级。成为工伤和职业病患者在国家社会保险法规所规定的医疗期满后进行医学技术鉴定的准则和依据。指出职业性肺疾患主要包括尘肺、被病、职业性肺哮喘等,在评定残情分级时,除尘肺在分级表中明确注明外,其他肺部疾病可分别参照相应的国家标准,以呼吸功能损害程度定级。
鉴定要求:须持有职业病诊断证明书;须有近期胸部X线平片;须有肺功能测定结果及血气测定结果。鉴于职业性呼吸系统疾病一般不存在医疗终结问题,所以在执行标准时,应1~2年鉴定一次,故鉴定结果的有效期为1~2年。
呼吸困难分级:
1级与同龄健康者在平地同步伐无气短,但登山或上梯时出现气短。
2级平路步行1000米无气短,但不能与同龄健康者保持同样速度,平路快步行走呈现气短,登山或上梯时气短明显。
3级平路步行100米即有气短。
4级稍活动如穿衣、谈话即气短。
致残程度分级:
第一等劳动能力完全丧失:
1.二级:(1)肺功能重度损伤
(2)呼吸困难4级或PaO24.1~8kPa或PaCO27.9~6kPa
(3)尘肺Ⅱ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3级
放射性肺炎后两叶以上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3级;
2.三级:(1)尘肺Ⅱ期
(2)尘肺Ⅱ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3级
(3)尘肺I、Ⅱ期合并活动性肺结核
(4)放射性肺炎后两叶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3级;
3.四级:(1)尘肺Ⅱ期
(2)尘肺I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3级。
第二等劳动能力大部分丧失:
1.五级:(1)肺功能中度损伤
(2)呼吸困难3级或PaO28~10.7kPa
2.六级:(1)尘肺I期伴肺功能轻度损伤
(2)放射性肺炎后肺纤维化(<两叶)伴肺功能轻度损伤。
第三等劳动能力部分丧失:
1.七级:(1)尘肺I期,肺功能正常
(2)放射性肺炎后肺纤维化(两叶),肺功能正常
(3)其他职业性肺疾患伴肺能轻度损伤
2.八级:其他职业性肺疾患,肺功能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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