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2021/11/10 14:1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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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加强使用者职业卫生工作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方法。
2012年4月2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命令第48日公布,自2012年6月1日起实施
第一条规范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加强使用者职业卫生工作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用人单位(煤矿除外)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中列出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应立即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督管理。煤矿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条,本方法称职业病危害项目,是指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职业病危害因素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
第四条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实行土地等级管理原则。央企、省属企业及其所属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向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除了定金规定外,其他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项目将向其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
第五条使用者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时,应提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和下列文件、资料:
(1)使用者的基本情况
(2)职场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分布情况和接触人数
(3)法律、法规和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六条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同时采用电子数据和纸质文本两种方式。使用者必须首先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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