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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Z19-2002职业性电光性皮炎诊断标准

来源:2021/5/27 16:4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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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摘要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标准GB7805-1987与本标准不一致时,以本标准为准。

      本标准的第4.1条是推荐性的,其馀是强制性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标准GB7805-1987与本标准不一致时,以本标准为准。

    职业性电光性皮炎诊断标准

      职业性电光性皮炎是接触人工紫外光源引起的皮肤急性炎症,经常发生在电焊工及其辅助人员身上。在没有适当的防护措施和防护不严格的情况下可以发病。为保护职业接触者的健康,有效预防职业性皮肤病,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是资料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和中毒控制所、上海第二医科大学、上海市皮肤病医院、山东省劳动卫生职业病预防控制研究所、长春市第二医院负责起草。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

      职业性电光性皮炎诊断标准

      Diagnostic Criteria of Occupational Electroflash Dermatitis

      GBZ19-2002

      职业性电光性皮炎是指在劳动中接触电焊、碳精灯、水银石英灯等人工紫外光源引起的皮肤急性炎症。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电光性皮炎的诊断标准和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专业电光性皮炎的诊断和处理。

      2诊断原则。

      根据职业接触史、发病部位、临床表现、防护措施和作业环境调查等综合分析,排除非职业因素引起的皮炎和职业接触性皮炎。

      3诊断标准。

      皮肤损伤表现为急性皮炎,其反应程度取决于光线强弱、照射时间长短,轻者表现为界限清晰的浮肿性红斑,具有灼热和刺痛感的重者除了上述症状外,还可以发生水泡和水泡,表皮坏死,疼痛剧烈。本病常伴有电光性眼炎。具备以下条件者可诊断:

      3.1在没有适当的防护措施和防护不严格的情况下,照射后数小时内发病。

      3.2皮损发生在面部、手背、前臂等暴露部位。

      4处理原则。

      4.1治疗原则。

      按照一般急性皮炎的治疗原则,按照病情对症下药。

      4.2其他处理。

      4.2.1轻者暂时避免接触几天,适当安排其他工作的重者适当休息。

      4.2.2治愈后,可在加强防护条件下从事原工作。

      5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请参阅附录a(数据附录)。

      附录a。

      (资料性附录)

      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A.1本标准适用于电焊工和其他操作人工紫外光源的员工,也适用于上述职种的辅助员工。

      A.2诊断本病应排除非职业因素引起的类似皮炎,如晒伤、光敏性皮炎、伴随拉格(烟酸缺乏症)等。

      A.3电光性皮炎患者如果眼睛没有适当的防护措施或者防护不严格,可以合并电光性眼炎,需要和眼科医生一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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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BZ178-2017 GBZ/T267职业病诊断文书书写规范 GBZ/T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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