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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天煤矿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

来源:2021/2/2 13:3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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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摘要
  • 露天煤矿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内容概述。

      第一章设计必备条件


      第69条建设部门具备


      (1)政府主管部门项目批准(批准)批准文件


      (2)国土资源部门审查备案的井田调查地质报告


      (3)国土资源行政部门确定井田范围批准文件或发行的采矿许可证


      (4)职业病危害预估报告。


      第70条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机构具有相应资质。


      第71条露天煤矿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除符合本规范要求外,还应符合煤矿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相关规定。


      第二章粉尘防治设施设计


      第72条岗位空气粉尘浓度管理限值应符合表1规定。


      第73条粉尘监测


      (1)粉尘检测项目包括总粉尘浓度、呼吸性粉尘浓度、游离SiO2含量、粉尘分散度等。


      (2)工作场所的灰尘测量点必须符合表6的规定。


      (3)应配备4台以上的粉尘监测设备。


      第74条煤矿应设置洒水降尘池,其水源应满足洒水降尘所需的最大供应量,洒水管道铺设在需要洒水降尘的工作场所。剥离、运输、排出土壤等各个环节应采取防尘措施,如低灰尘、除尘等防尘措施。穿孔可采取孔封闭或吸尘器除尘等措施。爆破后,车载远程喷雾机复盖爆破区域。装载应采用车载喷雾机复盖除尘措施。破碎站应建立防尘隔离网,采用喷雾或吸尘器除尘,带式输送走廊应密闭。维修公路用洒水车规格和数量应符合《煤炭工业露天矿设计规范》(GB50197)规定。


      第75条煤堆场设计防风墙、煤尘淋浴设施、防风防尘网等防尘措施。露天储煤场应设供排水设施。


      第76条应加强对穿孔、挖掘、装载、运输设备等司机操作室的保护。


      第77条应按照《煤矿职业安全卫生个人防护用品配备标准》(AQ1051)等规定为工人配备个人防护用品。


      第三章高温防治设施设计


      第78条应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加强个人防护,减少高温影响。


      第四章噪声防治设施设计


      第79条岗位噪声危害判定标准按本规范第52条。


      第80条煤矿企业应配备2台以上噪声测量仪器,每6个月监测一次工作场所噪声。


      第81条岗位监测点见表7.


      第82条优先选择低噪音的技术和设备,如果不符合要求,应采取隔音、消音、吸音、隔振、综合控制等噪音控制措施。


      第83条采取噪声控制措施后仍未达到职业卫生标准,应采取个人防护措施。


      第五章有毒有害物质防治设施设计


      第84条有毒有害物质防治设施按有关规定设计。


      第85条氧化氮、一氧化碳、二氧化硫至少每三个月监测一次,硫化氢至少每月监测一次,煤层有自燃倾向的,按需随时监测。


      第六章职业病危害警告标志设计


      第86条露天煤矿在显眼的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职业病危害预防管理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职场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查结果,对发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职场,应根据职场职业病危害警告标志(GBZ158)在显眼的位置设置警告标志和中文警告说明。


      第七章其他职业病危害防治设施设计


      第87条配套用房及卫生设施等其他职业病危害防治设施按相关规定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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