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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程序

来源:2021/2/10 17:3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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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黑龙江省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程序

      1.目的


      加强职业体检工作管理,规范职业体检,科学、客观、真实、准确、公正的检测结果,保障工人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工作流程。


      2.范围


      适用于经黑龙江省卫生厅批准的接触粉尘、毒物、物理因素工作人员的职业体检,包括工作前、工作中、离职时和应急职业体检。


      3.职责


      3.1职业病防治医生受理用人单位或劳动者申请的职业体检。


      3.2检查医生根据《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及周期》和《职业病诊断国家标准》的要求确定检查项目,发行《检查项目申请书》。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检测,提供客观真实的检测结果,对检测结果负责。


      3.3主要检查医生总结、分析、审查各检查结果,制定检查结论和处理意见。


      3.4主检医生分析检测结果,无法明确诊断时,由中心综合诊断专家组相关成员集体讨论后,作出检测结论。


      3.5职业病防治医生将《职业健康检测评价报告》、《职业健康检测表》或《辐射工作人员健康检测表》送达工作人员用人单位。


      4.程序


      4.1体检准备


      4.1.1申请检查机关制作花名单,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职业(注明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名称)。


      4.1.2各申请人进行统一编号,申请检查项目,申请书包括公司、名称、编号、姓名、性别、年龄、检查内容。


      4.2检测阶段


      4.2.1检查人员根据申请检查项目逐项检查,使用者无负责领导时,要求检查人员贴照片或出示身份证,检查是否与检查人员一致。


      4.2.2.2体检表各项内容及各项检测结果用医学术语客观、真实、规范的描述或记录。检查医生签字,注明检查日期。


      4.3健康测评阶段


      4.3.1主检医生负责收集、整理受检人员的所有检查、检查结果报告,根据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接触史、临床症状、体征、影像、实验、功能检查结果,根据《职业病诊断国家标准》综合分析判断,提出检查结论和处理意见。对某个检查结果有疑问时,要求相应的检查医生再检查的主要检查医生无法明确诊断检查结果时,将资料汇总到质量管理科,质量管理科组织中心综合诊断专家组相关成员进行集体诊断后,提出检查结论和处理意见。


      4.3.2用人单位集体申请体检,主检医生编制《职业体检评价报告》,主检医生签字,注明日期。


    职业病3.jpg


      4.3.3质量内审查员、发行人员在《职业健康检查评价报告书》全面审查签字后,提交质量管理科审查,印刷主检查医生校对后,签字质量管理科印刷原件(一式三份)主检查医生、内审查员、发行人员签字质量管理科盖章交给使用者2份,科室1份。


      4.3.4就业前体检和个人申请职业体检人员,主检医生提出检查结论和处理意见登记,提交质量管理科审查、盖章。


      4.3.5紧急职业体检与工作期间的职业体检相同。


      4.4体检资料管理


      4.4.1使用者集体体检查,《职业健康检查表》由使用者保存,制作职业健康监护文件。


      4.4.2劳动者个人申请体检者,《职业体检表》提交劳动者或用人单位保存。


      4.4.3发现职业禁忌症、疑似职业病患者时,通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书面报市卫生行政部门。职业禁忌症由质量管理科发行《建议离开通知书》,交给使用者,交给卫生行政部门。


      5.相关文件


      5.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5.2《职业病诊断国家标准》


      5.3《职业体检项目及周期》


      5.4《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


      6.质量记录


      6.1检测项目申请表


      6.2职业体检表


      6.3辐射工作人员体检表


      6.4职业体检测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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