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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职业卫生监督部门的义务

来源:职业病网2020/2/26 17:3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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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摘要
  • 我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全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的健康,更好的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那么,职业卫生监督部门有哪些义务呢?一起来看看吧。

    我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全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的健康,更好的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那么,职业卫生监督部门有哪些义务呢?一起来看看吧。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职业卫生监督部门的义务.jpg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普及职业病防治的知识,增强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观念,提高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意识、自我保护意识和行使职业卫生保护权利的能力。


    第四十二条 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护管理措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依据职责划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十五条 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时,应当出示监督执法证件。


    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严格遵守执法规范;涉及用人单位的秘密的,应当为其保密。


    第六十六条 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时,被检查单位应当接受检查并予以支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


    第六十七条 卫生行政部门及其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履行职责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发给建设项目有关证明文件、资质证明文件或者予以批准;


    (二)对已经取得有关证明文件的,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三)发现用人单位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可能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不及时依法采取控制措施;


    (四)其他违反本法的行为。


    第六十八条 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应当依法经过资格认定。


    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队伍建设,提高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对其工作人员执行法律、法规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未依照本法履行职责,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的处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不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以上就是“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职业卫生监督部门的义务”的相关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相关阅读:《职业病防治法》2017修订内容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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