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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工厂不得安排哪些特殊人群从事具有职业病危害的工作

来源:2021/2/22 10:5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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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摘要
  • 企业工厂不得安排哪些特殊人群从事具有职业病危害的工作

      使用者不得安排未成年人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妊娠期、哺乳期女职工对本人和胎儿、婴儿危害的作业。


      未成年人是指16岁以上、18岁以下的工人。其生理发育尚未完全成熟,身体防御功能、解毒功能、修复功能不如成年人,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后,其危害后果更加严重,恢复困难,需要特别保护。使用者不得安排未成年人从事矿山井下、接触职业病危害、体力劳动强度等级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和其他禁忌的工作。例如涂装、粉碎、冲压、研磨等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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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孕期、哺乳期的女性,由于处于特殊的生理状态,从事特定职业或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时,比普通职业者容易受到职业病危害,部分职业病危害因素通过母亲的血液、乳汁进入胎儿或婴儿体内,对胎儿或婴儿造成损害,流产、畸形、先天性缺陷、影响发育、成长等。因此,她们也需要特别的保护。


      怀孕女职工禁忌的劳动范围包括:工作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蛆、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乙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工作。


      哺乳期女职工禁忌的劳动范围包括:工作场所的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工作《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工作场所的空气中锰、溴、氟、甲醇、有机磷、有机氯化合物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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