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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员工上岗前不为员工做职业健康体检发生职业病将担全责

来源:2021/2/22 11:3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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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摘要
  • 2012年4月至8月,徐某在山东某矿业有限公司任命井下风钻头,接触矽尘感到身体不适,在山东省职业病医院就诊。2014年5月,山东省职业病医院职业病诊断为矽肺二期。2014年8月,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为了享受工作待遇,徐某与公司协商。据公司介绍,徐某在被公司招聘之前,在别的公司当井下风钻头,长期接触矽尘,徐某在本公司当井下风钻头仅4个月,时间短,患职业病是在别的公司引起的,与公司无关,不同意支付工作待遇。之后,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徐某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工作待遇。

      2012年4月至8月,徐某在山东某矿业有限公司任命井下风钻头,接触矽尘感到身体不适,在山东省职业病医院就诊。2014年5月,山东省职业病医院职业病诊断为矽肺二期。2014年8月,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为了享受工作待遇,徐某与公司协商。据公司介绍,徐某在被公司招聘之前,在别的公司当井下风钻头,长期接触矽尘,徐某在本公司当井下风钻头仅4个月,时间短,患职业病是在别的公司引起的,与公司无关,不同意支付工作待遇。之后,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徐某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工作待遇。


    职业病3.jpg


      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徐某在上班前作为井下风钻手长期接触矽尘,公司知道,但上班前没有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必须承担责任。《职业病防治法》第36条明确规定,对于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工人,使用者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出港前、出港时的职业健康检查,书面通知工人检查结果。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上岗前职业体检的工人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公司说徐某在公司工作时间短,职业病是在别的单位引起的,与公司无关,但没有提供有效的证据。徐某已确认为工伤,公司未为徐某缴纳工伤保险费,按法律规定公司应该支付工伤待遇。经仲裁委员会调停,公司同意支付徐某工作待遇共1986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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