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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疑得了职业病怎么办:这两个病例告诉你

来源:2021/2/18 10:5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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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怀疑职业病的情况如何:第一时间向当地疾病对策中心申请职业病诊断,工作人员告诉我相关流程和需要提供的诊断资料,都是书面资料,现在职业病预防法不能拒绝诊断,诊断是职业病。

      怀疑职业病的情况如何:第一时间向当地疾病对策中心申请职业病诊断,工作人员告诉我相关流程和需要提供的诊断资料,都是书面资料,现在职业病预防法不能拒绝诊断,诊断是职业病。


      【案例一】


      深圳某噪声聋患者阿涌多次打电话咨询,反映维权困境。律师问:你诊断过职业病吗?阿涌说已经做了职业病鉴定,不是职业病。医院和工作单位也称职业病无法诊断,因此工作单位不支付工作待遇,治疗和诊断发生的费用也不清算。律师直觉上有疑问,使用者为什么强调没有诊断职业病?律师再次询问阿涌是否接受了职业病诊断,阿涌固执,肯定无法鉴定职业病。律师说,如果没有被诊断为职业病,就不能享受工作上的待遇,爱是无法帮助的。但是,阿涌有时打电话求助,最后律师说你来我的办公室,带你的资料去。


      看到阿涌,翻阅资料,律师没有发现职业病诊断和鉴定结论,阿涌:不是说诊断了吗?阿涌出出了当地人民医院发行的《职业健康检查报告书》。阿勇的听力损伤与职业环境无关。理由是公司没有提供足够的噪音检查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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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2】


      新疆某接触辐射环境的工亡职工家属再次请律师,问能否主张死亡赔偿。根据至今为止多次通过电话联系的信息,律师知道该员工一年前生病了,之后家属要求公司支付工资、加班费、没有在劳动合同上签字的两倍的工资差额等,但是没有展开工作上的认定手续。律师再次寻求证据:申请职业病诊断?家家属介绍,当地疾病预防管理中心已经确诊,与职业环境无关,向州级疾病管理中心申请确诊,但被拒绝的理由是不符合职业病的确诊要求。家庭成员强调定不能诊断职业病,地方太黑。律师注意:请先弄清楚是否向职业病诊断机构申请过职业病诊断如果申请有诊断结论吗?家庭模糊:没有书面结论,只是口头回答不符合标准。


      【职业病律师说】


      过去接待咨询时,经常遇到上述案例中的问题。由于职业病问题的大众化,现实中人们缺乏法律知识和基本常识。本次职业病维权普及法系列的说明从诊断问题开始。


      职业病诊断是根据《职业病预防法》和相关法规,特别是国务院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辅助规章制定的,对工人患病是否构成职业病进行的检查、判定的专业活动,通常由职业病预防管理院、疾病预防管理中心等专业诊断机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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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应承担职业病诊断,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名单。接受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1)持有《医疗机构执行许可证》(2)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3)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仪器、设备(4)具有健全的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


      因此,职业病诊断必须首先具有法定资格的专业机构完成。可以通过验证医疗机构是否具有相应的资质来判断体检是否有职业病诊断。


      其次,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47条规定,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由参与诊断的医生共同签署,并经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审查盖章。


      因此,可以通过检查诊断是否有职业病诊断,以及是否有盖有专门诊断机构印章的书面诊断结论来确定。


      简单来说,工人是否接受了职业病诊断,是否通过了有诊断资格的专业机构进行了专业的检查和诊断,发行了法定的书面诊断结论。


      上述两个案例中,当事人没有接受当地职业病诊断专业机构的诊断,只接受一般的健康检查,也没有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没有进入专业的职业病诊断程序。程序尚未启动,无法判断职业病,无法谈论职业病相关的工伤保险待遇。


      与职业病诊断相关的概念有检查、鉴定两个。生活中人们往往不区分这三个概念,概念的模糊反映了人们对职业病法律认识的限制,同时也容易引起维权不必要的障碍。


      实际上,职业病的确定可能会经历一些不同的阶段,通常工人经过职业健康体检,发现疑似职业病的症状后,由使用者安排到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诊断,形成诊断结论,对此结论不服者,可向当地市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首次鉴定,对鉴定结论不服者可向当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次鉴定。


      的程序表明,职业病诊断与职业体检、职业病鉴定完全不同。职业体检是发现职业病的重要前置途径,但不是唯一途径,人们可能在非专科医院的一般医疗检查中发现可疑的职业病,在医生的指导下要求职业病诊断机构进一步检查和诊断,在职业病诊断和鉴定中,相关机构为了明确患者的症状,也可能进行相关的临床检查。职业病鉴定是基于有关当事人的异议讨论职业病诊断结论的程序。


      需要强调的是,在案例一中,相关医院发行了《职业健康检查报告书》,但不一定是具有职业病诊断资格的医疗机构,在现有职业卫生监督体制下,街道人民医院、疾病预防监督所等基层医疗机构可能被赋予职业健康的初步检查,其作用主要是向最广泛的基层劳动者提供最初的职业病情排查,发现可疑病情后,进一步的职业病诊断需要专门的诊断机构进行诊断。


      因此,职业病检查、职业病诊断、职业病鉴定相互关联,但完全不同。朋友们在商谈职业病的问题,特别是在商谈和谈判过程中,尽量规范语言,即使习惯了某种表现,也会混淆相关概念,但是在特别的提示和特定的情况下,至少自己应该明确指定的是什么样的状况。健康检查、诊断还是鉴定


      概念不同,内容也完全不同。


      作者:管铁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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