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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尘肺病人罗有仲案看职业病与劳动关系

来源:2021/2/5 9:3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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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摘要
  • 职业病的职业特性决定了职业病的发生与特定劳动密切相关。这样说来,有职业病的出现,必然会有相应的职业劳动和职业危害。一般来说,为了诊断的需要,职业病追踪职业劳动,这样的调查本来就没有厚度,为了职业卫生监测、职业病预防等公共需要,追踪和锁定职业病的原因环境也有积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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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业病的职业特性决定了职业病的发生与特定劳动密切相关。这样说来,有职业病的出现,必然会有相应的职业劳动和职业危害。一般来说,为了诊断的需要,职业病追踪职业劳动,这样的调查本来就没有厚度,为了职业卫生监测、职业病预防等公共需要,追踪和锁定职业病的原因环境也有积极的意义。


      但问题是,在特定的法律上,劳动和劳动关系不一定一样,这里有两种可能性。


      一种情况是,劳动是事实的概念,劳动关系是法律的概念,两者在内涵和外延上都有很多不同,有劳动的不一定有劳动关系。例如,个人劳动,例如零散劳动,有劳动关系的也不一定有劳动。例如,劳动关系存在期间的病假和其他事假,如果与职业病有关,劳动关系的存在和职业劳动职业危害不能直接划分等号。


    职业病防治6.jpg


      的另一种情况是,劳动的存在和劳动关系的存在,如果两者必须从法定程序中使用证据来确认,结果可能会相距甚远。职业病的存在,表明与职业危害有关的劳动一定存在。这一点基本上不需要证明,或者需要证明,只需要排除式证明,如果不能证明患者是自残的,或者由于其他非职业劳动(例如居住区的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等,职业病的职业劳动的职业劳动根源。但是,在劳动关系的证明书上,无论是现有制度的设计还是执法者的认识限制和执行限制,都很难像确认劳动事实一样推定劳动关系的存在。也就是说,一些职业病的症状是显而易见的,但由于这种原因,病人无法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最终无法证明与原雇主的劳动关系。


      职业病与劳动和劳动的关系,在特定的法治环境中,有明显的偏差,甚至极其荒谬。


      最明显的例证是,由于与某个使用者无法证明劳动关系,无法诊断为职业病的患者,湖南耒阳、张家界百风钻头工人集体患有严重的尘肺,有些患者纷纷病死,但最终无法证明与原雇佣者的劳动关系甘肃古浪、云南彝良等在金矿、煤矿等矿山工作的其他工人,从工厂矿出来后,也同样因劳动关系难以确认而死亡的只有职业病诊断门外徘徊。此时,劳动关系已经完全发展成为这些患者寻求职业病诊断的巨大障碍。


      原广东省海丰县全球宝石珠宝厂有限公司矽肺患者罗有仲索赔案向我们展示了劳动关系危害职业患者的另一面。


      重庆梁平人罗有仲1998年进入世界公司前身群利工厂,2000年成立世界公司,2003年罗有仲发病,首次广东省职业病预防管理院未被诊断为尘肺,但世界公司以违反仲为借口辞职半年后,罗有仲在重庆市疾控中心确诊为尘肺二期,但此结论不被海丰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接受,理由是违反职业病确诊所在地管辖。这当然是世界职业病诊断史上的超级笑话,是否是职业病,如果没有听说过不同地方的医生,诊断水平的诊断技术和其他主要专家的不同,决定了职业病的诊断结论是否成立。更荒唐的事情发生在那之后。


      第一次诊断失败,2年后,罗有仲病情恶化,加上不断访问等因素,2006年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再次诊断罗有仲,这次顺利诊断为尘肺,海丰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也顺利认定为工伤。但是,专业机构的诊断结论和专业机构的认定结论到达了劳动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但是不可思议地被采用。法院不能直接否定罗有仲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罗有仲在2003年3月与世界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现在罗有仲被诊断为职业病,但此时与世界公司没有劳动关系,或者海丰汕尾二级人民法院的说法是罗有仲和世界公司之间有劳动关系的争论——多么优秀的文字游戏,多么美丽的法律表现:你们之间的劳动关系我不说没有,有争论,有争议,先解决这场争论争论了4年,为了确认本来就存在的关系,为了排除本来就不存在的争论,罗有仲不得不陆续提出劳动仲裁、一审、二审、中级法院再审、高级法院再审。最终,高级法院确认了双方的劳动关系,当然排除了本来就不存在的劳动关系纠纷,其法律依据是一审、二审、初审时法院反复引用,最终放弃的《职业病防治法》第53条


      半年后,罗有仲因病情恶化而放弃了民事索赔事件的上诉,但是,即使如此,维权10年的尘肺患者罗有仲死得不到他多次转让后剩下的赔偿金。


      罗有仲案前后数年,其中中中国当时职业病诊断制度的一般不合理性,如诊断所在地管辖,如诊断因果关系直接证明,如诊断程序不公开等,随着《职业病防治法》的修正,一些制度障碍被打破或逐渐减少,一些制度障碍至今仍存在,但相关部门特别是司法机关对劳动关系的理解和把握在本案中,根据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面卫生墙的法院,不仅没有执行优先照顾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劳动保障法的最高立法宗旨,反而是时间不太需要救助的职业患者已经荆棘出生的维权道路上,刺斜中横空祭出铁幕。有劳动关系的争论,这个杀手,即使不能马上推翻你的职业病诊断结论(大部分都会出冷汗),至少也能确保你的职业病索赔找不到我的使用者。


      结果,现行职业病诊断和赔偿制度中经常浪费的劳动关系到底是什么呢?疾病是疾病,关系是关系,一个事实,一个法律,本来不太合适,或者至少井水不能犯河水,有疾病治疗,有诉讼,生病投医,争取遵守法律,现在勉强生病,官家生病,最后受害,自然是已经弱势的职业病患者:首先能否诊断出大问号,即使诊断出来,你也有可能因为劳动关系这只死虎的威力而阻止维权,最终落空。


      症结是什么?劳动关系的事前定义是最大的死结,解决这个死结需要制度的再设计。


      因此,为了使职业病患者能够立即得到合理的救助保障,首先必须打破劳动关系的束缚。职业病诊断只考虑职业劳动,不需要追问,也不需要事先确认劳动关系,使职业病诊断恢复医学技术,根本上是职业病专业保障渠道的开拓和畅通。问题再次回归职业病专项救助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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