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F/T 0120—2021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代替SF/Z JD0301001—2010《录音资料鉴定规范》的第2部分“录音资料真实性(完整性)
鉴定规范”,与所代替部分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a) 简化了“准备”中的表述(见 5.1,2010年版的 4.1);
b) 更改了“录音采集”的规定(见 5.3,2010年版的 4.2);
c) 将“基本检验方法”与“检验和分析”合并(见 5.4,2010年版的第 3章和第 4章);
d) 将“综合评断”更改为“综合分析”(见 5.6,2010年版的 4.8);
e) 将“鉴定意见”划分为“录音原始性鉴定意见”和“录音完整性鉴定意见”,并更改了表述(见
第 7章,2010年版的第 5章)。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提出。
本文件由司法部信息中心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中国刑警学院、
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公安部第三研究所、西南政法大学。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施少培、杨旭、卢启萌、曾锦华、孙维龙、卞新伟、陈晓红、奚建华、徐彻、
钱煌贵、李岩、郭弘、耿浦洋、李佳、王华朋、曹洪林、吴松洋、沙晶、张翠玲。
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2010年首次发布为 SF/Z JD0301001—2010;
——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I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