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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检测评价档案

来源:2021/11/24 16:5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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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摘要
  • 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检测评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必须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1-2002《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2-2002《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检测评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必须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1-2002《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2-2002《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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