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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卫生健康委门户网站管理办法

来源:甘肃省卫健委2020/1/2 14:2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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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摘要
  • 为加强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门户网站(以下简称“委网站”)的管理,推动委网站建设,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门户网站(以下简称“委网站”)的管理,推动委网站建设,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委网站是委机关政务公开的重要窗口和建设服务政府、效能政府的重要平台,以政务公开、公共服务、新闻宣传为主要内容。

    第三条 委网站是唯一以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名义冠名的网站,在互联网上注册域名为http://wsjk.gansu.gov.cn,任何组织机构或个人不得自行建设同名网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办公室负责委网站的发展规划和管理监督,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委网站的总体规划、工作计划和相关制度。

    (二)组织委网站工作会议,推动各处室、委属单位贯彻落实委党组加强政府网站工作的决策部署。

    (三)申报委网站运行年度预算,并检查执行情况。

    (四)监测委网站运行情况,监督、检查各处室、委属各单位及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内容保障工作。

    (五)协调解决委网站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六)负责委网站的保密管理与审查。

    (七)负责委网站新闻发布栏目中委机关各处室报送信息的审核与发布。

    第五条 委机关各处室负责委网站的内容保障,主要职责是:

    (一)落实委网站管理制度,指定一名联络员承担具体工作事项,做到信息发布定岗、定人、定责,有计划、及时发布信息。

    (二)建立本处室网站工作机制和管理制度,根据栏目内容保障分工,负责本处室相关业务信息栏目的内容组织、审核把关及日常监督等工作。

    (三)负责对提交新闻发布栏目的信息进行内容初审。

    (四)围绕本处室重点工作和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及时向办公室提出建议,对业务信息栏目进行调整。

    第六条 宣传处负责接收、审核并发布各市州、县市区、委属各单位向委网站新闻发布栏目报送的信息;负责视频新闻、名医访谈栏目内容的审核和发布。

    第七条 委机关保密部门负责委网站的保密管理与审查。

    第八条 统计信息中心负责委网站的建设、运行管理及技术维护,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委网站总体规划和建设目标,制定实施方案。

    (二)负责委网站的技术保障。

    (三)协助办公室及各处室设置和调整网站栏目。

    (四)负责委网站的运行效益分析。

    (五)梳理委网站各栏目与行业有关单位网站栏目之间的关系,提出跨单位、跨地域行业应用系统与信息资源整合的建议方案。

    (六)协助办公室编制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七)协助委机关保密部门加强委网站信息安全与应急保障管理。

    (八)负责制定委网站相关的技术标准与规范。

    第九条 各市州、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委属各单位、省级医疗卫生单位及相关协会、学会是委网站的信息提供单位,要按照及时、准确、有效的原则,根据栏目内容保障分工做好本地本单位信息的审核、发布工作。

    第三章 栏目设置与调整

    第十条 统计信息中心根据委网站的建设目标和委机关各处室的建议,提出主站页面和栏目的设置、调整方案,经办公室批准后实施。委网站栏目大幅度调整应征求各处室意见。

    第十一条 各处室根据业务工作需要,就本处室负责管理的业务栏目向办公室提出调整建议,经办公室审核同意后,由统计信息中心协助实施。

    第四章 政务信息发布

    第十二条 各处室应将委网站作为对外发布政务信息的首选渠道。通过广播、电视、公开发行的报刊及杂志等其他方式发布的政务信息,应同时在委网站发布。

    第十三条 委领导参加活动、会议的文字和图片信息,须经其本人审核后方可发布。

    第十四条 委机关各处室、各市州、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委属各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通过委网站全面、及时、准确发布政务信息,不得在网上发布涉密信息或暂不宜公布的事项。

    (一)各处室重点发布机构职能、法律法规、文件、规划、政策、标准、统计、审批、执法、人事、教育、项目方案等重点工作进展、重要工作动态,以及其他涉及公众切身利益的信息。

    (二)各市州、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委属各单位、相关行业协会、学会,应主动向委网站报送由其制作并面向社会发布的涉及政策、规划、执法、行业发展、重点工作进展及其他涉及公众、企业切身利益的信息。

    第十五条 由委员会出台或发布工作规章、重要规划与政策时,主办业务处室应围绕其主要内容及公众关心的问题,同步在委网站进行解读。

    第十六条 拟在“大标题新闻”栏目发布的重要信息,须经委分管领导批准后提交委办公室发布。

    第十七条 信息发布或更新原则上应在信息产生当日完成,最迟不超过3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各处室、各单位按照“谁制作、谁审核、谁发布”和“文责自负”的原则,对所发布的信息进行审核。在各处室负责管理的栏目内发布的一般信息由发布处室负责人批准。

    第十九条 发生突发重大公共卫生计生事件时,应按照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的有关要求,由相关业务处室提供信息,经处置突发事件领导小组同意后,由宣传处通过委网站统一对外发布。

    第五章 公共服务与互动交流

    第二十条 行政许可事项、非涉密行政审批事项和其他公共服务事项,应通过委网站提供在线服务,条件具备的提供在线办理、状态查询功能。行政许可事项,应在委网站发布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需要提交材料的目录及文本下载、申请示范文本、许可决定等信息。非涉密行政审批事项,应在委网站发布办理指南、相关材料下载、审批结果等信息。其他公共服务事项应在委网站发布服务指南。

    第二十一条 主办处室应按照规范的格式,及时将未实现在线办理的可公开行政许可决定或行政审批结果提交统计信息中心,统一进入委网站相关数据库供社会公众在线查询。

    第二十二条 各处室及委属单位、行业协会、学会应整合与社会公众生活密切相关的信息资源,在委网站提供各类便民服务。

    第二十三条 委网站开设“领导信箱”、“我要举报”等网民交流互动平台,接收公众的意见和建议。政研室负责统一管理,根据内容按照职能分工转有关处室承办并定期汇总处理情况,经委领导审核后正式答复,同时向办公室报备。

    第二十四条 制定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规章、规划、政策,主办处室应通过委网站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十五条 各处室要围绕重点工作和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利用委网站开展网上调查,为决策提供参考。

    第六章 网站安全

    第二十六条 委网站为委机关各处室及各市州、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委属各单位、相关学会、协会建立发布信息的账户并分别授权。各单位要严格账户管理,确保账户安全。遇有负责信息工作的人员变动时,应及时向统计信息中心报告,以便及时对账户进行调整、更新。

    第二十七条 各处室要严格遵守国家、省上和委机关有关保密要求,严格信息审核把关,确保涉密信息不上网。不能确定信息是否涉密时,应送委保密领导小组审核。

    第二十八条 统计信息中心为委网站信息安全的责任主体单位,要建立健全信息安全工作制度,加强日常巡检和节假日、重大政治活动、重要敏感时期的应急值守与实时监控,加强技术防护手段,健全安全防范体系,提高委网站安全防护能力。

    第七章 绩效评估与奖惩

    第二十九条 办公室定期通报委网站运行情况,以及系统内有关单位的内容保障情况。

    第三十条 办公室每年组织开展委机关各处室业务信息栏目绩效评估,以及系统内有关单位参与委网站内容保障的绩效评估。对委网站工作先进单位、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工作不力的单位,督促其整改。

    第三十一条 有以下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当事人责任:

    (一)长期不及时更新责任栏目的有关信息。

    (二)未履行审核程序擅自在委网站发布信息。

    (三)上网内容出现虚假信息或有较多错误。

    (四)违反保密规定出现上网信息失泄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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