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2021/5/26 16:30:01
浏览:(1532) 评论:(0)
我毕业后,被某蓄电池厂聘为装配工,并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在工作到第二年的时候,我的女朋友提出这个职业污染很大,对身体有害。
问:我毕业后,被某蓄电池厂聘为装配工,并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在工作到第二年的时候,我的女朋友提出这个职业污染很大,对身体有害。所以,我向单位提出了解除劳动合同的建议。经单位同意,我办理了解除劳动关系的所有手续。在女友的帮助下,我找到了一份新工作。但是在工作之前,出现了气短心跳,呼吸困难等症状。怀疑自己是否患有职业病?于是找原单位要求检查。可单位认为:当初是我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那么现在,我和单位已经没有任何关系了,拒绝给我检查。解除劳动关系就一百了吗?
答:根据《劳动部关于将济南蓄电池厂有毒有害工种列为轻工业提前退休工种的复函》中列出的《电子工业有毒有害工种提前退休工种范围表》,电池组装工等13种工种属于有毒有害工种(也列为提前退休工种)。
对从事有毒有害工作的员工,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法律有特殊规定。《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不得离职前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或者怀疑职业病患者在诊断和医学观察期间,使用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我国《职业病防治法》第36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取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的卫生保护权。第32条规定,未离职前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
根据本案,如果单位不同意对您进行健康检查,您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确认解除劳动关系无效,并要求单位对您进行健康检查;如果病情紧急,您可以直接到合格的医疗机构进行身体检查。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40条和第49条的规定,劳动者可以在雇主所在地或居住地依法接受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疑似职业病患者在诊断和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雇主承担。如经过检查,确实属于您从事原工作时发生的职业病,则所有后果均由原单位承担。
凡本网注明“来源:职业病网”的所有作品,转载请注明“来源:职业病网”。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职业病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相关作品刊发之日起30日内进行。
上一篇:什么是职业有害因素?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