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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劳死”事故所涉及的若干法律问题思考

来源:2021/1/12 10:0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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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摘要
  • 最近,猝死事件频发。从清华IT猝死和厕所盖到941路巴士司机突然死于道路,最近27岁的丽江导游突然死于自己的带队道路,这些猝死者具有过劳死的共性。那些上班族因高强度的工作任务和压力突然死亡谁负责?其中涉及什么法律知识?

      最近,猝死事件频发。从清华IT猝死和厕所盖到941路巴士司机突然死于道路,最近27岁的丽江导游突然死于自己的带队道路,这些猝死者具有过劳死的共性。那些上班族因高强度的工作任务和压力突然死亡谁负责?其中涉及什么法律知识?


      在现在的实际情况下,加班、高强度的工作似乎很常见,对工人来说本身是很大的伤害,过劳死亡是其中的极端案例。接下来,让我们看看过劳死亡事故的法律问题。


      我国目前没有明确的过劳死定义,但结合我国实际情况,过劳死可以说明过劳死是过劳死亡,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强制工人超过正常工作时间、工作劳动强度,工人不能得到必要的休息,影响健康最终死亡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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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使用者严重违反劳动法规,使工人长期承担超过正常劳动强度的工作任务


      二、工人身体健康因长期超载工人受到严重损害,最终导致死亡结果的发生。在这里,劳强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但如何定义劳强是一个非常复杂的技术问题,所以我们必须找到一个简单易行的判断劳强的标准。


      在目前的情况下,我们可以调查的是劳动法的范围内,劳动法用相当长的篇幅严格规定了劳动时间和休假制度。国家实行劳动者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作制度(第36条)用人单位必须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天(第38条)用人单位可以通过生产经营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天不得超过1小时。除第41条外,国家还规定工人在两个工作日之间连续休息15-16小时。也就是说,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框架中,测量劳动强度最重要的指标是劳动时间的长短,超过法律规定的时间标准是过劳,如果劳动者死亡的结果是过劳死亡。


      关于过劳死亡的责任,需要根据情况来决定


      首先,发生过劳死的前提和基础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的劳动关系


      其次,劳动者过劳死亡是因为使用者长期违反劳动法规,要求劳动者承担超时、超强的工作任务,积累劳动成为疾病。如果这个观点成立的话,使用者对劳动者的过劳死亡负责是理所当然的。


      使用者应负什么责任,学术界有不同的看法。我们认为,由于过劳死亡在完成劳动任务时过度劳累,1996年劳动部办公厅发表的关于工作时间的发病能否与工作处理的复印件相比的精神,必须根据工作上的死亡进行处理。如果死者遗属提出侵权赔偿请求,使用者必须承担侵权责任。进一步阐述以上观点:


      第一,过劳死亡可根据《企业员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八条第四项工伤死亡规定确定使用者责任。也就是说,使用者必须给予过劳死亡的死者和其他工作上的死亡者的待遇。这主要是因为过劳死与工伤死亡性质相同。工伤是指工伤,其中工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执行职务(业务)的行为,伤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或法定特殊情况下受到的意外伤害和职业病。《劳动法》中工作认定通常有以下几点:1、完成工作任务或执行公务2、生产、工作时间、场所内发生的3、与本公司或本职工作密切相关的工作4、从事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活动等。只要符合其中之一,就可以认定为工伤事故。过劳死往往具有上述特征,因此过劳死也可以认定为工伤死亡的特殊形式。既然过劳死也是使用者没有保护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的结果,使用者当然必须对这种特殊的工伤死亡事故负责。


      第二,过劳死亡也是侵权行为。所谓侵权行为,首先是违法行为,首先是侵犯他人受法律保护的合法权利,进而产生实际的损害结果,过劳死亡也不例外。《宪法》第4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人有权休息,国家发展工人休息和修养的设施,规定员工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过劳死明显违反了《宪法》的规定,侵犯了公民的基本权利。过去公民宪法权利受到侵害,如果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就不能通过司法诉讼寻求保护。但是,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的形式确认,对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方式侵犯他人受宪法保护的受教育权,受害者可以提出民事赔偿的要求。这为过劳死亡作为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提供了有力的参考。


      第三,根据劳动法的工伤赔偿和侵权责任赔偿竞争时,应该由哪个赔偿呢我们认为,从保护劳动者权益和惩戒用人单位的角度,应该给予权利人两个单独的请求权,但权利人在行使请求权时只能行使两个请求权中重叠的部分一次,不能重复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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