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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专家会诊制度

来源:2021/1/8 10:1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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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摘要
  • 煤矿专家会诊制度

      第一条会议制度适用于我矿的所有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条我矿应聘安全技术专家定期会议,应聘专家满足以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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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资格要求


      具有国民教育煤矿采煤、通风安全、机电、地测防水等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从事煤矿及其相关专业5年以上,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注册安全技术人员资格。


      (二)专家来源


      1、省、市、县煤业主管部门安全生产专家库专家。


      2、大中型煤炭生产企业、科研部门、设计部门中的安全专业。


      3、社会中介组织中的安全专业。


      第三条专家会诊基本要求


      (一)认真开展安全检查会议,如实反映煤矿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和危险,提出合理可行的整改意见和建议,帮助煤矿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


      (二)矿山相关机构在专家会议中,积极配合专家工作,听取专家建议,尊重专家意见,共同进行会议和危险整改。


      第四条专家定期会议工作方式:


      (一)安全会议频率


      《河南省煤炭工业管理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健全煤矿专家会议制度和分类管理制度的通知》(豫煤安[2016]192日):每年3次以上。


      具体的检查频率由矿山和录用的专家协商,但不得低于上述要求。每次参加会议的专家不少于2人。


      (二)会议内容


      1、采煤、挖掘、机电、提升运输、一通三防、防水等事故危险性调查、安全设施运行及其完整状况、作业场所安全状况等


      2、矿山安全管理情况、人员素质、技术水平等


      3、各种检查中发现的事故危险及其整改状况


      4、重疾险源监控管理情况;


      5、安全生产责任制及相关制度落实情况


      6、其他安全生产条件相关内容。


      (三)安全检查记录


      在会诊检查过程中,专家应及时评估和分析检测出的问题和危险性,逐一向煤矿提交基础,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的检查会诊结束后,专家应当如实记录检查会诊情况,签署检查记录,检查记录由专家和煤矿分别保留。


      (四)事故危险整改


      针对专家会诊所发现的问题和危险,应根据煤矿安全危险调查、整改制度的规定组织整改,暂时难以整改的,应采取确保安全的措施,制定整改计划。危害生产安全的重大事故危害,应立即停产整改,重大事故危害应按规定向煤矿安全监督部门报告。


      第五条本制度自2016年10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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