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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中型超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来源:2021/1/8 9:2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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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摘要
  • 大中型超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内容概述。

      第一条是保证食品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专项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企业(超市)购买食品,需审核供应商的经营资格,核实供应商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需要检查供应商的票据如下:


      1、营业执照;2、食品质量合格证;3、检验(检疫)证;4、售票;5.关于质量认证标志、商标、专利等的证明;6.强制认证证书(国家强制认证的食品);7.进口食品报关单;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


      第三条本公司(超市)从事食品经营,应运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局商品(食品)安全监管系统,核对票据,及时准确输入食品准入记录信息。内容包括食品条码、食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生产企业地址食品生产者工商营业执照登记号码、营业执照复印件、营业执照有效期、生产执照号码、生产执照复印件、生产执照有效期和质量合格证明信息。购买食品的是有机食品、保健食品、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食品)或获得中国品牌认证、知名商标等,必须输入有机食品认证号、保健食品认证号、中国品牌认证号、绿色食品认证号、无公害农产品(食品)认证号、知名商标认证号和QS标识号。妥善保存相关资格认证文件和各种证明原件或复印件,准备检查。


      第四条对于需要经营的农产品或其他散装食品,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检验或检疫的,本企业(超市)必须检验有效检疫证,未检疫的,不得上市销售。如果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必须通过相关产品质量检测机构和市场设立的检测点检测合格后才能上市销售。


      第五条下列食品进货时,应按批次索赔凭证:


      1.活禽类:检疫合格证


      2.畜禽肉类: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书或畜禽产品检验合格证书


      3.粮食及其产品、奶制品、豆制品、饮料、酒类:检验合格证书、采购票据。


      第六条经营预包装食品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检查食品包装标签,内容包括


      (1)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2)成分或原料表


      (3)生产者姓名、地址、联系方式


      (4)保质期和期限商品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保质期、保鲜期、保存期)和无效期


      (5)产品标准编号、生产许可证编号


      (6)储存条件


      (7)所用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共同名称。


      (8)进口的预包装食品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中文说明书符合《食品安全法》的规定。


      第七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经常检查食品外观质量,如果包装不牢固或不符合卫生要求,应及时处理,对于过期、腐烂变质的食品,应及时停止销售,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八条本公司(超市)根据食品广告宣传购买食品时,购买者和食品安全管理者应注意检查是否存在虚假和误解的宣传内容。


      第九条食品采购检测记录应真实,保存期至少2年。


      第十条本公司(超市)进货时,应检查不合格和不合法货源的食品,拒绝进货。发现假冒伪劣食品时,应立即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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