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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妊娠药品使用管理规定

来源:2020/12/31 14:3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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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摘要
  • 终止妊娠药品使用管理规定内容概述。

      第一条是加强终止妊娠药品监督管理,根据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卫生部等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子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医院终止妊娠药品采购使用管理规定》,内容如下。


      第二条本院终止妊娠药品采购和使用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中止妊娠药品是指孕妇提前中止妊娠的药品,主要包括


      (1)米非司酮片(别名:含珠止损,隐藏)


      (2)米索前列醇片(别名:喜克崩盘)


      (3)乳酸依沙亚洲注射剂(别名:利凡诺、雷弗诺)


      (4)催产素注射液(别名:收缩子宫素)


      (5)龙头甲酯(别名:龙头甲酯)


      (6)允许生产销售的其他人工终止妊娠药品。如天花粉蛋白(别名:花粉蛋白)、硫前列酮(别名:塞普酮)、甲烯前列素、环氧司坦(别名:爱波司坦)、吉美前列素、香花钴(别名:香花酯甲)等。


      第四条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定点经营终止妊娠药品的经营企业采购药品。


      第五条建立购买、检查、入库记录,记录应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三年。


      第六条终止妊娠药品必须在我院医生的指导和监护下使用。禁止非妇产科医生发放终止妊娠药品配方。配方应单独发放。


      第七条违反本规定使用终止妊娠药品的,按医院相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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