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2021/2/1 15:4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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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是如何在突发事件中调整国家权力之间、国家权力与市民权利之间、市民权利之间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核心是宪法条款上的应急条款和应急状态法,主要着眼于应对突发事件行政措施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是如何在突发事件中调整国家权力之间、国家权力与市民权利之间、市民权利之间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核心是宪法条款上的应急条款和应急状态法,主要着眼于应对突发事件行政措施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其规定主要表现在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法规、自治法规、单行法规、环境保护地方法规和行政法规中。
从现有规定来看,《国家突发环境事件紧急预案》最明确地规定了环境紧急的基本内涵,即环境紧急是指对可能或已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应立即采取超过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避免事件发生或减轻事件结果的状态,也称为紧急状态,同时也指立即采取超过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
目前,行政机关对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管理问题已成为我国紧急立法的重要问题。由于在突发环境污染事件下社会效益上升到首选位置,公民个人自由将受到约束。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立法的重要任务是在两者之间尽量划出明确的法律界限,最大限度地保护常态法律规定的市民自由权利,即有效地控制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保护社会共同利益,同时尽量把对民主和自由的影响控制在最小限度。
当然,许多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可以控制在普通行政应急管理范围内,一般不会危害宪法制度。因此,从有效利用立法资源的角度来看,如何提高应对频繁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能力是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立法的基本内涵。我们认为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管理是国家对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防范和处理的基本原则,也是国家应急状态法律体系的一部分。
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立法的基本原则作为法律原则,与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原则不同,与政府应急管理内部行为准则不同。内容上,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立法的基本原则应具有根本性,规范的对象和内容不是简单的突发事件及其应对,主要是政府、公民在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中各自的权力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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