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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哪些行为海洋环境监督管理相关部门应予以警告?

来源:2021/1/26 16:3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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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摘要
  • 有哪些行为海洋环境监督管理相关部门应予以警告?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如果有以下行为之一,根据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发出警告或罚款:


      (1)港口、码头、装卸站和船舶未配备防污设施、器材的;


      (2)船舶未持有防污证明书、防污文件或未按规定记污染记录的;


      (3)从事水上和港区水域拆卸船舶、旧船舶改造、打捞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


      (4)船舶运输货物未具备污染防止适当运输条件的;


      如果有前款第(1)、(4)行为之一,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2)行为,处2万元以下罚款。前款第(3)行为,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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