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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办法

来源:2021/1/18 10:4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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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摘要
  • 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办法内容概述。

      第一条依据《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省安全监督局等公司贵州省地方煤矿驻矿安全监督管理人员管理办法通知》(黔府发行〔2011〕100号)和管理委员会相关规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是驻矿安全监督人员由安全监督局派往各煤矿,专门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煤炭行业安全管理的人员由安全监督局和经济能源局统一管理。


      第三条驻矿安监员应具备的条件


      (1)熟悉国家煤矿安全生产和煤矿行业相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坚持原则,不浪费私情,廉洁自律,具有履行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煤炭行业安全管理的能力,热爱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和煤炭行业安全管理。


      (2)健康,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年龄不超过45岁。


      第四条驻矿安全监督员采用定点驻矿方式,由百里杜鹃安全监督局和经济局统一安排,每个矿至少派遣一名驻矿安全监督员。


      第五条驻矿安全监督员岗位管理


      (1)驻矿安全监督人员应接受培训,持证上岗,每半年轮岗一次。


      (2)关闭煤矿的驻矿安全监管人员由百里杜鹃安全监管局和能源局调整。


      (3)驻矿安全监督人员应接受各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督机构、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包保组、安全监督局、经济局监督组和社会监督。


      第六条驻矿安全监督员岗位职责要求和奖惩细则


      (1)督促驻煤矿认真贯彻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煤炭行业管理相关规定,跟踪督导煤矿企业整改上级有关部门发现的安全隐患,同等重疾险多次查处仍存在,罚款500元/条,连续煤矿未整改,未及时报告,停薪留职处理。


      (2)及时掌握和了解煤矿挖矿工程进展情况,对驻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无力,擅自配置挖矿工作面,擅自开放封闭,不制止违规工程隐蔽工程,或发现驻煤矿重疾险,不及时发现,罚款1000元/次,累计停工3次。


      (3)岗亭驻新煤矿或综合技术改革煤矿严格按照批准的开采方案设计、安全设施设计组织施工建设,停止对方建设、生产的行为,及时向煤安局煤矿安全岗亭或经济局煤炭岗亭报告,否则停工处理。


      (4)驻矿安全监管人员发现重疾险,报告煤矿安全监管所和经济局煤炭监管股份,确认重疾险后报告人员2000元,加上当月绩效考核20分。


      (5)严格取消假期制度,驻矿安全监督人员每周驻矿超过5天,有事要按程序向驻矿部门相关人员请假。请假的日子必须得到煤安局站长和能源局承包矿工程师的批准,请假的日子必须得到煤安局站长和能源局承包矿工程师的签字后报告煤安局局长和能源局管理领导的批准,其他安全监督员可以代替工作后离开。如有特殊情况,请拨打安监局或能源局相关领导,再次办理休假手续。未履行休假手续视为离职,驻矿安监员离职罚款200元/天,扣除当月绩效考核5分/天。


      (6)驻矿安全监管人员每天下午9点前,应用驻煤矿固定电话向安全监管局煤炭监管站、经济局煤炭监管股汇报驻煤矿安全生产情况。报告内容包括井下采矿面、钻头钻头情况、瓦斯情况、辅导班情况、钻头人数情况、危险整改情况等需要报告的情况,如果发现煤矿存在其他重疾险,应及时报告。驻矿安监员在矿上一次性罚款100元,扣除当月绩效考核5分。


      (7)驻矿人员轮休时间,留下的驻矿人员向安监局煤监所、能源局煤监股份汇报,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核查时陪同核查。


      (8)驻矿安全监督员下井检查次数不得少于15次,每次进井时间不得少于2小时(其中夜班进井检查各不得少于3次),详细记录每次进井检查时间、路线和检查情况进行检查。驻矿安全监督员每月下井次数比规定少一次罚款100元,扣除考核5分,入井时间不足2小时视为未入井(陪同检查除外),入井情况虚假验证后罚款500元/次。


      (9)促进煤矿加强厂房管理,严格执行5个百分之百。


      1.防突队每次钻完后,驻矿安全监督人员应与煤矿管理人员现场监督退出棒,数钻根数,做记录,签煤矿钻记录,确保钻有效深度不低于60米,做起点记录,无故不参加现场钻检罚款500元/次,扣除当月绩效考核10分。


      2.煤矿将炮击场所安装在防突风门以外的炮击场所300米以上的疏散场所和新鲜风流中的安全场所,实现远程炮击。发现煤矿没有执行,没有停工也没有报的停工留薪处理。


      3.煤矿石门开煤前现场监控监促煤矿严格执行开煤安全措施,无监控人员停职处理。


      4.督促煤矿严格执行先抽后挖,先抽后挖规定。发现煤矿没有执行,不停不报就停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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