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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专项检查矿山复工复产工作未按要求验收的启动问责程序

来源:中国应急管理报2023/2/15 15:1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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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摘要
  • 四川省应急管理厅、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四川局联合印发《关于开展春节后矿山企业复工复产工作专项检查的通知》。

      本报讯实习记者胡嘉岩通讯员林楠报道近日,四川省应急管理厅、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四川局联合印发《关于开展春节后矿山企业复工复产工作专项检查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县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对属地矿山复工复产开展全覆盖检查;市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对属地国有重点矿山复工复产开展全覆盖检查,并对辖区各县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复工复产监管进行抽查,抽查县(市、区)不少于2个,每个县(市、区)不少于3处矿山。


      此次专项检查,将重点检查矿山企业是否严格开展复工复产验收、是否严格执行复工复产程序、是否严格落实复工复产责任、是否严格复工复产标准等4个方面内容。其中,在是否严格开展复工复产验收方面,针对煤矿,将检查连续停工停产时间不足7天的煤矿,是否按要求组织开展复工复产验收,验收情况是否告知属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连续停工停产时间超过7天、不足30天的煤矿,是否按要求组织开展复工复产验收,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是否按复工复产验收程序、标准和相关要求组织对煤矿验收结果进行核查等;针对非煤矿山,将检查是否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和“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原则,严把验收关。连续停产停工15天(煤系矿山为7天)以内的非煤矿山,是否按要求组织开展复工复产验收,验收情况是否告知属地县级安全监管部门等。在是否严格落实复工复产责任方面,检查矿山企业是否落实复工复产责任主体,确保复工复产程序合规、生产系统完善、设备完好;矿山主要负责人是否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确保人员配备到位、风险管控到位、隐患排除到位;属地矿山安全监管部门是否按照矿山复工复产有关规定,对标对表逐项组织验收等。


      《通知》要求,各级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严把矿山复工复产验收关,对不讲程序、不按标准和验收工作中发现重大隐患的矿山企业依法严肃查处。对一个县(市、区)有两处矿山未按要求开展复工验收的,已验收的要按要求和标准重新组织验收,并报省安委办启动问责程序,约谈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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