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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解读

来源:转载2023/1/14 14:2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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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职业病网介绍-《安徽省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解读,来自法律法规解读。

      一、为什么出台《安徽省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

      按照《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重大事故隐患纳入相关信息系统,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2020年,原国家煤矿安监局印发了《关于加强和规范煤矿安全事中事后监管监察的实施意见》(煤安监监察〔2020〕29号),要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必须建立健全并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煤矿企业从根本上消除重大事故隐患”。2021年2月,我局将制定安徽省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纳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制度措施清单”。

      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等有关要求,督促煤矿企业及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防范和遏制煤矿事故发生,我局会同安徽煤矿安监局制定了《安徽省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简称《督办制度》)。

      二、文件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督办制度》共有23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1-4条明确制订依据、适用范围和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同时要求企业建立事故隐患原因分析和责任倒查机制。

      第5-14条明确重大事故隐患来源、督办责任部门、重大事故隐患报告、治理和验收等要求。

      第15-20条明确监管监察部门有关监督检查、督办移交、档案保存、信息报告和接受举报等要求。

      第21-23条明确了督办部门,规定了文件的解释权、实施日期和有效期。

      三、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来源和督办部门有哪些?

      实施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来源包括:1.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2.煤矿企业和煤矿报告的重大事故隐患;3.举报并经查实的重大事故隐患;4.其他移交并经核实的重大事故隐患。

      本制度所指的督办部门包括省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发现属于其他有关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将有关资料移送有管辖权的有关部门,并记录备查。

      四、煤矿重大事故隐患督办哪些要求?

      煤矿企业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向所在市煤矿监管部门报告,由所在市监管部门负责督办;煤矿监管监察部门发现的重大隐患,由本部门负责督办;多部门联合检查发现的重大隐患,由牵头部门或商定部门督办。

      由市级监管部门负责督办的重大隐患,确需上一级部门直接督办时,可由下级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或上级部门直接提级督办。对下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省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认为应当直接督办的,可提级督办。

      督办部门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后,要书面下达督办通知书。煤矿收到督办通知书后,要由煤矿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治理方案,向督办部门报送,并在井口悬挂警示牌。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治理的,要向督办部门提交延期申请。

      五、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治理验收哪些要求?

      煤矿企业主动上报的重大事故隐患,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由企业自行组织验收,并向督办部门报告结果。督办部门对验收结果进行监督检查。

      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执法检查、查实、核实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按照“谁督办、谁验收”的原则组织验收;煤矿安全监察部门执法检查、查实、核实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由所在地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验收(以下统称隐患治理验收部门)。其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省属煤矿和中央企业所属煤矿应当由集团公司(注:指淮河能源集团、淮北矿业集团、皖北煤电集团、中煤新集公司)统一组织初步验收;其他煤矿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其治理情况进行评估。经初步验收合格或者评估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方可向隐患治理验收部门书面提出验收申请,由隐患治理验收部门组织现场验收。

      六、对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的监督管理有哪些要求?

      煤矿监管监察部门要加强重大隐患治理过程中的动态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理。对于主动上报重大隐患并按规定停产治理的煤矿,不将其作为处罚依据。

      督办部门要及时公布重大隐患治理进展情况,并向本级安委会办公室和上一级监管监察部门报告隐患治理及督办情况;督办部门要建立举报电话邮箱,接受并及时核查群众举报,妥善保存有关档案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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