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 注册 加群交流 | 业务热线:023-63555815 | 手机浏览“手机浏览网站”
中元天
所在位置:首页>法律法规>解读

文章详情

对生产经营单位(煤矿、非煤矿山、危化、冶金工贸、洗选煤加工企业)主要负责人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来源:转载2023/1/14 14:21:40

浏览:(483)  评论:(0

  • 摘要
  • 职业病网介绍-对生产经营单位(煤矿、非煤矿山、危化、冶金工贸、洗选煤加工企业)主要负责人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来自法律法规解读。

      1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一百的罚款。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检查发现、举报、移交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属于较大数额罚款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再不履行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标签:
    版权声明:

    凡本网注明“来源:职业病网”的所有作品,转载请注明“来源:职业病网”。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职业病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相关作品刊发之日起30日内进行。

    上一篇:对煤矿企业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并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下一篇: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相关规定的处罚

    分享到:

    延伸阅读

    网友评论

    加载更多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