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 注册 加群交流 | 业务热线:023-63555815 | 手机浏览“手机浏览网站”
所在位置:首页>法律法规>解读

文章详情

 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来源:转载2023/1/14 14:21:40

浏览:(3795)  评论:(0

  • 摘要
  • 职业病网介绍- 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来自法律法规解读。

      违法行为: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

      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四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

      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理:

      1.关闭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其相关数据、信息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

      元的罚款。

      2.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的罚款。

      3.既有关闭又有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又有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责令限期改正,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的罚款。

    标签:
    版权声明:

    凡本网注明“来源:职业病网”的所有作品,转载请注明“来源:职业病网”。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职业病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相关作品刊发之日起30日内进行。

    上一篇: 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 用品的。

    下一篇: 生产经营单位对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

    分享到:

    延伸阅读

    网友评论

    加载更多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