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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化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来源:转载2023/1/14 14:2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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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职业病网介绍-危化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来自法律法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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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权依据

      【部门规章】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1年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1号)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隶属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新增产品、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安全生产产生重大影响,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的,责令限期申请,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其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并且擅自投入运行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申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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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检查发现、举报、移交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属于较大数额罚款的,由安监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再不履行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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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事项依据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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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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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风险防控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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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利运行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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