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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处罚

来源:转载2023/1/14 14:2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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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职业病网介绍-对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处罚,来自法律法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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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 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 疏散通道口,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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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检查发现、举报、移交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属于较大数额罚款的,由安监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再不履行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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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事项依据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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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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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风险防控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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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利运行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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