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 注册 加群交流 | 业务热线:023-63555815 | 手机浏览“手机浏览网站”
所在位置:首页>法律法规>解读

文章详情

最新修改版GBZ188-2013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来源:2021/2/2 17:17:29

浏览:(2792)  评论:(0

  • 摘要
  • 最新修改版GBZ188-2013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内容的相关概述。

      一、序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预防法》和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替代GBZ188-2007《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GBZ188-2007同时作废。


      本标准与GBZ188-2007相比,主要修正如下:


      删除原则中的责任和义务


      将离职后的医学随访改为离职后的职业健康检查。焦炉逸散物、铬及其无机化合物离职后增加职业健康检查,删除三硝基甲苯离职后职业健康检查


      取消了原标准中化学物质乙型肝炎病毒血清标志物的各项检查,原则上修正为慢性肝脏毒性化学物质,上岗前实验室检查项目中必须检查肝功能,选择检查肝脾超声波的上岗期间实验室检查项目中每半年检查一次肝功能,健康检查每年1次


      进一步严格的职业禁忌证范围,特别是急性中毒化学物质的职业禁忌证


      职业健康检查为推荐物质,健康检查周期从2年变为3年


      增加接触焦炉逸散物和有机粉尘作业人员的健康监护


      删除原始附录c、原始附录d,追加附录c(规范附录)粉尘作业者胸部数字x射线照片(DR照片)技术要求


      增加附录e(资料附录)职业健康监护评价报告编制指南。


      本标准由卫生部职业病诊断标准专业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说明。


      本标准由中国疾病预防管理中心职业卫生和中毒管理所起草的上海市职业病院、上海市化工职业病预防管理院、广州市职业病预防管理院、广东省职业病预防管理院、北京市疾病预防管理中心、国家电网公司职业病预防管理院、浙江省疾病预防管理中心参加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德鸿、馀晨、孙道远、王祖兵、江朝强、丘创逸、王建新、李思惠、徐孝华、周伟民、宣逸群、齐放、朱秋鸿、袁伟明、王焕强。


      本标准首次公布于2007年。




      二、定义


      以下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1.职业健康监护以预防为目的,根据工人职业接触史,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医学体检和健康相关资料收集,不断监测工人健康状况,分析工人健康变化与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关系,及时将体检和资料分析结果报告给用人单位和工人本人,以便及时采取干预措施,保护工人健康。职业健康监护主要包括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监护文件管理等内容。


      2.职业体检


      是指通过医学手段和方法,对工人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健康影响和健康损害进行临床医学检查,了解检查人员的健康状况,早期发现职业病、职业禁忌证和其他可能产生的疾病和健康损害的医疗行为。职业健康检测是职业健康监重要内容和主要资料来源。职业健康检查包括工作前、工作中、离职时、离职后、紧急健康检查。


      3.职业病


      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引起的疾病。


      4.职业禁忌证


      是指劳动者从事特定职业或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时,比普通职业者容易受到职业病危害或患职业病,或者在作业中诱发可能危害他人生命健康的个人特殊生理和病理状态。



     

      三、总则


      1.职业健康监护目的


      1.1早期发现职业病、职业健康损害、职业禁忌证。


      1.2跟踪观察职业病和职业健康损害的发生、发展规律和分布情况。


      1.3评定职业健康损害与工作环境中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关联和危害程度。


      1.4识别新职业病危害因素和高危人群。


      1.5进行目标介入,包括改善作业环境条件、改革生产技术、采用有效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对职业病患者、疑似职业病、有职业禁忌者的处理和配置等。


      1.6评价预防和介入措施的效果。


      1.7为卫生政策制定或修订职业病防治工作服务。


      2.2职业健康监护资料应用


      2.1职业健康监护工作中搜集的工人健康资料只能用于以保护工人个体和群体职业健康为目的的的相关活动,防止资料滥用和扩散。


      2.2职业健康监护资料应遵循医学资料的保密性和安全性原则,注意维护资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及时更新。


      2.3职业体检机构应以适当的方式向用人单位、劳动者提供和解释个人和群体的健康信息,以促进他们从保护劳动者健康和维护就业方面提出切实可行的改进措施。


      2.4应用健康监护资料评定工人对某一特定工作或某一类型工作是否合适时,应先提议改进工作环境条件和加强个人防护,在此前提条件下评定工人是否合适工作。同时,工人的健康状况和工作环境随时都在变化,所以判断是否合适不仅仅是一次性的。


      3.职业健康监护标的疾病


      为有效开展职业健康监护,每个健康监护项目应根据工人接触(或计划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和工作性质,规定监护目标疾病。本标准规定职业健康监护目标疾病分为职业病和职业禁忌证。


      在确定职业禁忌证时,要注意以为工人提供足够的就业机会为原则。在这个意义上,有职业禁忌的人应该强调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容易引起健康损害的必然性。本标准中劳动力永久丧失的疾病不列为职业禁忌证。确定职业健康监护目标疾病应遵循以下原则


      a)目标疾病如果是职业禁忌证,必须确定监护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和规定的职业禁忌证的必然联系和相关程度


      b)目标疾病如果是职业病,应该是国家职业病目录规定的疾病,与监护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有明确的因果关系,需要一定的发病率


      c)有确定的监护手段和医学检查方法,可以早期发现目标疾病


      d)早发现后,采取干预措施可以有利于目标疾病的回归。


    image.png

    标签:
    版权声明:

    凡本网注明“来源:职业病网”的所有作品,转载请注明“来源:职业病网”。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职业病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相关作品刊发之日起30日内进行。

    上一篇:煤矿职业病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

    下一篇:GBZ36-2015职业性急性四乙基铅中毒的诊断解读

    分享到:

    网友评论

    加载更多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