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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约能源管理办法

来源:2021/1/6 17:0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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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摘要
  • 节约能源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是推动节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经济效益,保护环境,满足公司生产经营的能源需求,根据国家和山东省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节能工作要遵循依法管理、优化结构、多能互补、技术进步、消耗增效、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所谓煤、天然气、电、热、水、生物质能等直接或通过加工、转换获得有用资源。


      第四条本管理办法是指加强能源管理,采取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环境和社会可承受的措施,减少从能源供应到消费各环节的损失和浪费,更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


      节能工作还包括节约水资源。


      第五条能源利用要坚持节约与开发并举,把节约放在第一位的方针上,节能是国家发展经济的长期战略方针,也是铁路经营管理的重要任务,各部门要加强对节能工作的领导、部署、检查,加强节能宣传和教育,推进节能科学知识,提高全体人员的节能意识,鼓励、支持节能科学技术的研究和推进采用节能新技术、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促进企业从生产型向节能型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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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任何部门和个人都应履行节能义务,有权制止和检举浪费能源的行为。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七条公司节能工作由经理统一领导,安全技术设备部负责日常节能管理工作。


      (1)贯彻国家和铁路节能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


      (2)根据公司安排,制定和组织实施年度节能计划,提出能耗指标,评估能耗节能奖超过处罚。


      (3)参加公司管内建设项目的合理用能和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审核。


      (4)按时向公司提交能源统计报告和能源利用情况,核定能源消费定额,及时调整能源消费指标,定期进行能源统计分析。


      (5)组织开展管内能源监测和监测,加强节能执法监测。


      (6)组织开展节能信息交流和节能宣传、教育、培训。


      第三章节能管理


      第八条节能规划管理。公司制定相应的计划,对各用能部门进行审查。


      第九条能源供应管理


      (1)根据《全国供电规则》,计划用电,节约用电。用电部门应合理安排用电时间,节省电费。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保护水资源的法规,规划水、合理水、节约水。推广各种节水器具和节水措施。


      (3)购买能源的质量和数量要保证,经验不符合能源质量标准和数量不足,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立即索赔,防止购买能源造成的损失。


      第十条能源计量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企业能量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应配合、管理和使用能量计量器具。生活能源和产能应分别计量,按计量评估、计算和收费,不允许免费使用,不允许实行包费制。


      第十一条能源统计管理。节能主管部门应对能源消费和利用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定期公布主要能源指标。建立健全能耗原始记录(票据、凭证)和统计账簿(能耗设备、能耗、能耗定额),定期向有关部门提交能源统计报告和分析材料。能源统计实行标准化、程序化。


      第十二条设备增容审批制度。使用新型大型热、油、电、水设备,扩大设备容量时,应经上级主管节能部门同意实施。


      第十三条能源经济承包制。根据青藏铁路公司生产生活能源包干部奖超罚试行办法(青藏铁劳卫〔2007〕195号)和公司提出的年度能耗计划,对各能源部门实施能源经济承包,对完成承包指标、能耗下降的部门给予报酬。对超出承包指标、能耗上升、管理滑坡的部门处以罚款。


      第十四条节能标准化管理。安厦公司执行国家和铁路节能标准,根据情况制定企业节能标准。


      第十五条节能表彰奖励制度。公司定期总结节能管理、节能四新成果经验,确立节能典型,表扬和奖励。


      第十六条重点产品能耗限额管理。节能主管部门根据科学合理的原则,制定生产过程中能耗高的产品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加强监管,促进生产单位采取节能措施,逐步降低单位产品能耗。


      第十七条建设项目节能管理


      (1)为保证建筑项目合理利用能源和节能,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含节能篇(章),没有节能篇(章)的,工程项目主管审批机构不予受理。


      (2)节能篇(章)应分析项目建筑、设备、技术能耗水平及其生产能源产品的效率、能耗指标,以国内先进能耗水平为设计依据。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应审查同级节能主管部门可行性报告节能篇(章)节能措施和能耗指标,监督其设计、施工。


      (3)工程项目设计建设禁止采用国家和铁路部发布的限制(或停工)产业序列,明确选择淘汰和生产工艺和能耗设备。禁止新建技术落后,能耗过高,严重浪费能源的工业项目,禁止新建和关闭项目根据国家公布的目录和实施方法。


      (4)发展推进建筑节能技术,铁路建筑设计和建设标准依照国家公布的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暖气居住建筑部分)和建设标准执行,新建住宅和公共建筑实行集中供热、热水供暖,原汽体分散供暖地区应依据节能和经济合理原则逐步改为热水集中供暖。


      (5)工程项目节能篇(章)应评定,未评定或评定不符合国家和铁路产业、技术政策,未达到合理使用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要求的,主管审批机构不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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