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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作废】-TSGR0003-2007

来源:2021/1/6 15:3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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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摘要
  • 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作废】-TSG R0003-200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是加强简易压力容器的安全监控和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特殊设备安全监控条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的简易压力容器是指结构简单、危险性小的压力容器。


      第三条规程适用于满足以下条件的简单压力容器:


      (1)容器由筒体和平头、凸头(不包括球冠头)或两个凸头构成


      (2)筒体、封头、接头等主要受压元件的材料为碳钢、奥氏体不锈钢


      (3)设计压力在1以下。6MPa;


      (4)容积不超过1000L


      (5)工作压力和容积乘以大于或等于2.5MPal,不足1000MPal


      (6)介质为空气、氮气、医用蒸馏水蒸发的水蒸气


      (7)设计温度在-20℃以上,最高工作温度在150℃以下


      (8)非直接火焰焊接容器。


      第四条规程也适用于与简易压力容器连接的下列连接构件:


      (1)与外部管道或装置用螺纹连接的第一个螺纹接头、法兰连接的第一个法兰密封面、专用连接件或管道连接的第一个密封面;


      (2)简易压力容器开孔部位压力盖及其扣件


      (3)非压力元件与简单压力容器主机连接的焊接接头


      (4)使用的安全阀、爆破片(帽子)、压力表、水位计、温度计等安全附件。


      第五条本规程不适用于以下压力容器:


      (1)军工装备、核设施、宇宙飞行器、海上设施和船舶使用的压力容器


      (2)机械上非独立的压缩部件(例如压缩机缸体等)


      (3)危险化学品包装物


      (4)灭火器


      (5)卷帘门式压力容器


      (6)移动压力容器。


      第六条简易压力容器的材料、设计、制造、检测和使用管理应符合本规程的要求。


      第七条简约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要求。如果没有相应的标准,就不能进行简单的压力容器设计和制造。


      第八条进出口简易压力容器监督应符合《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办法》相关规定。


      第九条开发研发简易压力容器产品,其技术性要求与本规程规定不一致时,制造公司应依据试验研究出示结论性报告,并对具备检验资质的第三方开展安全性能检验,检验试验依据、条件、結果、第三方检验报告及其他有关技术性资料,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可,开展制造销售。


      第十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监督本规程的执行。


      第二章材料


      第11条简易压力容器用材质量和规格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主要受压构件材料生产单位应提供材料质量证明(原件)或盖材料供应单位验收公章及经营者公章的有效复印件。


      第12条简约压力容器用碳钢应满足以下要求:


      (1)供应状态为热轧或正火镇静钢


      (2)碳含量(熔炼分析,下同)在0以下。25%,磷硫含量不超过0.045%


      (3)室温下标准拉伸强度规定值的下限不超过540MPa。


      第十三条与主要受压元件焊接的所有部件,应采用适合主要受压元件材料性质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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