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2021/1/6 15:37:14
浏览:(3626) 评论:(0)
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作废】-TSG R0003-200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是加强简易压力容器的安全监控和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特殊设备安全监控条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的简易压力容器是指结构简单、危险性小的压力容器。
第三条规程适用于满足以下条件的简单压力容器:
(1)容器由筒体和平头、凸头(不包括球冠头)或两个凸头构成
(2)筒体、封头、接头等主要受压元件的材料为碳钢、奥氏体不锈钢
(3)设计压力在1以下。6MPa;
(4)容积不超过1000L
(5)工作压力和容积乘以大于或等于2.5MPal,不足1000MPal
(6)介质为空气、氮气、医用蒸馏水蒸发的水蒸气
(7)设计温度在-20℃以上,最高工作温度在150℃以下
(8)非直接火焰焊接容器。
第四条规程也适用于与简易压力容器连接的下列连接构件:
(1)与外部管道或装置用螺纹连接的第一个螺纹接头、法兰连接的第一个法兰密封面、专用连接件或管道连接的第一个密封面;
(2)简易压力容器开孔部位压力盖及其扣件
(3)非压力元件与简单压力容器主机连接的焊接接头
(4)使用的安全阀、爆破片(帽子)、压力表、水位计、温度计等安全附件。
第五条本规程不适用于以下压力容器:
(1)军工装备、核设施、宇宙飞行器、海上设施和船舶使用的压力容器
(2)机械上非独立的压缩部件(例如压缩机缸体等)
(3)危险化学品包装物
(4)灭火器
(5)卷帘门式压力容器
(6)移动压力容器。
第六条简易压力容器的材料、设计、制造、检测和使用管理应符合本规程的要求。
第七条简约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要求。如果没有相应的标准,就不能进行简单的压力容器设计和制造。
第八条进出口简易压力容器监督应符合《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办法》相关规定。
第九条开发研发简易压力容器产品,其技术性要求与本规程规定不一致时,制造公司应依据试验研究出示结论性报告,并对具备检验资质的第三方开展安全性能检验,检验试验依据、条件、結果、第三方检验报告及其他有关技术性资料,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可,开展制造销售。
第十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监督本规程的执行。
第二章材料
第11条简易压力容器用材质量和规格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主要受压构件材料生产单位应提供材料质量证明(原件)或盖材料供应单位验收公章及经营者公章的有效复印件。
第12条简约压力容器用碳钢应满足以下要求:
(1)供应状态为热轧或正火镇静钢
(2)碳含量(熔炼分析,下同)在0以下。25%,磷硫含量不超过0.045%
(3)室温下标准拉伸强度规定值的下限不超过540MPa。
第十三条与主要受压元件焊接的所有部件,应采用适合主要受压元件材料性质的材料。
凡本网注明“来源:职业病网”的所有作品,转载请注明“来源:职业病网”。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职业病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相关作品刊发之日起30日内进行。
上一篇:驾驶员岗位工作标准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