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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现场防火措施

来源:2021/2/18 16: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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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防火措施

      一、木工棚防火体会


      1.木工棚内严禁抽烟。


      2.木工棚内严禁使用明火。


      3.木工棚不得堆积易燃易爆物品和危险物品。


      4.夜间作业不得使用碘钨灯照明。


      5.工作结束前必须清除木屑、刨花、零星木块。


      6.工作结束时必须切断电源。


      7.必须配备消防灭火器材。


    职业病3.jpg


      二、仓储治安、防火安全管理措施


      1.严格执行公安部《仓储防火安全管理规则》。仓库包括门窗安装必须牢固,大型和要害物件必须按规定安装报警器和避雷针。


      2.配备相应的值班巡逻力量。认真执行值班、巡逻制度。易燃易爆物品应单独设置仓库存放,并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


      3.各种材料要分类规格保管整齐。


      4.仓库管理人员离开仓库时,应随时关闭窗户、关闭电源门。


      5.管理者必须认真执行各种物资器具的收集、发送、收集、退货、核制度,使帐目、卡、物一致。


      6.收据、证明书、印鉴由负责人保管,发货的文件必须当场按下注销印鉴。


      7.仓库内严禁用碘钨灯供暖,不得烧炉、电炉。严禁进入火种。


      8.仓库通道禁止堆放障碍物,保持消防通道畅通。


      9.按照标准配备充足的消防器材,经常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发现危险性很大,必须立即采取措施消除。


      10.仓库内严禁吸烟、带火种的人进入。仓库附近的火灾必须经过审查。


      11.下班前做巡检、关窗、断电、锁门,按需安排值班人员。


      三、工地防火措施


      1.各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施工总平面图、施工方法、施工工艺均应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2.施工现场应明确划分用火作业、易燃材料堆场、仓库、易燃废品集中站、生活区等区域。


      3.工地夜间需要照明设备,保持消防车通道畅通,加强值班巡逻。


      4.施工作业期间必须设置临时建筑物,必须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施工结束后必须立即拆除。但是,不得在高压架空线下设置临时建筑物或堆积可燃物品。


      5.施工现场应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指定专人维护、管理、定期更新,确保完整易用。


      6.土建施工时,应首先配备消防器材和设施,有条件时,应铺设室外消防管和消防栓。


      7.焊接、切割作业点与氧气瓶、电气桶、乙炔发生器等危险物品的距离不得小于10M,与易燃易爆物品的距离不得小于30M。如不符合上述要求,应执行动火审查制度,采取有效的安全隔离措施。


      8.乙炔发生器和氧气瓶的保管距离在2M以上,使用时两者的距离在5M以上。


      9.工地用电应严格执行市建委《工地电气安全管理规定》,加强电源管理,防止电气火灾发生。


      四、禁火区域划分和审查规定


      1.工地火灾作业,必须执行审批制度。


      2.下列情况之一属于一级火灾:


      (1)禁火区域;


      (2)罐、罐、罐车、储藏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容器和连接的辅助设备


      (3)各种压力设备


      (4)危险性大的登高焊接、切割作业


      (5)比较密封的室内、容器内、地下室等场所


      (6)现场堆积了大量可燃易燃物质的场所。


      3.一级火灾作业由所属部门行政负责人填写火灾申请书,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方案,公司保卫部门和消防部门审查批准后,可以火灾。


      4.下列情况之一为二级火灾:


      (1)在具有一定危险因素的非禁火区域进行临时焊接、切割等火灾作业


      (2)小型罐等容器


      (3)登高焊接、切割等火灾作业。


      5.二级火灾作业由工地、工厂负责人填写火灾申请书,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方案,通报本部门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可动火。


      6.在非固定、无明显危险因素的场所进行火灾作业,均为三级火灾作业。


      7.三级火灾作业由所属班组填写火灾申请书,经施工现场、现场负责人和主管审查批准后火灾。


      8.古建筑和重要文化财产部门等场所火灾作业,通过一级火灾手续报告审查。


      五、特殊建筑工地防火措施


      1.高度在24M以上的高层建筑工地,应设置有充足扬程的高压水泵或其他防火设备和设施,并根据工地实际要求增设临时消防水箱,保证有充足的消防水源。


      2.高层建筑施工楼面应配备专职防火家长,巡检各施工点的消防安全状况。进入装修阶段,应明确规定吸烟点。


      3.高层建筑和地下工程施工现场应配备通信报警装置,便于及时报告危险。


      4.严禁在屋顶用明火熔化柏油。


      5.古建筑和重要文物部门,主管部门、使用部门应与施工部门共同制定消防安全措施,经上级管理部门和当地公安消防部门批准后开工。


      六、灭火器材配置措施


      1.临时搭建的建筑区域内应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在一般的临时设施区域,每100M2配备2台10L灭火机的大型临时设施总面积超过1200M2配备消防用的太平桶、储水桶(池)、黄砂池等设备设施的上述设施周围不得堆积物品。


      2.临时木工工厂、油漆工厂、木材、机械工具工厂等,每25M2配置适当种类的灭火机的油库、危险品仓库应配备足够的数量、适当种类的灭火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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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焊接、切割作业十不燃烧规定


      1.焊工必须持证上岗,没有特殊作业安全作业证的人,不得进行焊接、切割作业。


      2.一、二、三级火灾范围的焊接、切割作业,未办理火灾审查手续不得进行焊接、切割作业。


      3.焊工不了解焊接、切割现场周围的情况,不得进行焊接、切割作业。


      4.当焊工不知道焊件内部是否安全时,不得进行焊接、切割作业。


      5.各种装有可燃气体、易燃液体和有毒物质的容器,在未完全清洗或排除危险性之前,不得进行焊接、切割作业。


      6.采用可燃材料作为保温层、冷却层、隔音、隔热设备的部位,或火星飞溅的场所,不采取切实可靠的安全措施前,不得焊接、切割作业。


      7.有压力或密闭的管道、容器,不得焊接、切割作业。


      8.焊接、切割部附近有易燃易爆物品,不清扫或采取有效安全措施前,不得进行焊接、切割作业。


      9.附近有与火灾作业相抵触的职业,作业时不得焊接或切割作业。


      10.与外部机构连接的部位,在不知道是否有危险,或者在知道有危险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之前,不得进行焊接、焊接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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