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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讲座——接地和接零

来源:转载2023/2/8 17:3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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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职业病网介绍-安全管理讲座——接地和接零,来自安全培训。

      接地和接零是电气安全技术中最重要的措施之一,是关系到设备和人身安全的关键。因此,正确地选择接地和接零的方式及其安装方法对供电所电气工作者是非常重要的工作任务。
      
      一、接地和接零的作用
      
      1.工作接地
      
      电气设备因正常工作或排除故障的需要,将电路中的某一点如中性点用金属与接地体连接起来,称为工作接地。
      
      2.保护接地
      
      将电气设备正常情况下不带电的金属部分用金属与接地体连接起来,称为保护接地。
      
      正常情况下,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是不带电的。但当设备因绝缘损坏且碰到外壳时,外壳就会带电,如果外壳不接地,人体触及带电外壳时,由于线路对地有电容,或者线路某个地方绝缘不好,就会有电流流过人体而发生触电伤人,若将外壳接地,接地故障电流将沿着接地体和人体两条通路流过,流过每一条通路的电流值与其电阻成反比。因为人体的电阻比接地体的电阻大得多,所以流过人体的电流很小,从而大大地减少了触电的危害性。
      
      3.保护接零
      
      将电气设备正常情况下不带电的金属部分用金属与零线连接电,形成单相接地短路时,其短路电流经零线构成回路,迅速将熔断器熔丝熔断,或使其他保护装置迅速动作跳闸,断开其故障设备的电源,以免发生触电伤人事故。
      
      4.重复接地
      
      在采用保护接零的低压电网中,除在中性点接地以外,还必须在零线上的一处或多处进行接地,这叫做重复接地。
      
      采用重复接地的目的是:①当电气设备发生接地短路时,可以降低零线的对地电压;②当零线断线时,可以继续使零线保持接地状态,减轻了触电的危害。在没有采用重复接地的情况下,当零线发生断线时,接在断线点后面只要有一台设备发生接地短路,其他设备外壳的对地电压都接近于相电压。
      
      当采用重复接地后,接地零线断线点后面的设备外壳上的对地电压可以大大降低,其值决定于变压器中性点接地电阻和重复接地电阻的大小,即
      
      Ud=Uφ×rn/(ro+rn)=Idrn
      
      Id=Uφ/(ro+rn)
      
      式中Uφ--相电压,V;
      
      Ud--设备外壳对地电压,V;
      
      Id--单相接地故障电流,A;
      
      rn--重复接地电阻,Ω;
      
      ro--变压器中性点电阻,Ω。
      
      如果是多少处重复接地(并联),则接地电阻值很低,设备外壳的对地电压也就很小,从而大大减轻了人身触电的危险。尽管如此,为了确保安全,还是应在施工时坚持保证质量,在运行中加强维护,杜绝发生零线断线现象。
      
      5.防雷接地
      
      把防雷设备(如避雷器、击穿保险等)用金属与接地体连接起来称为防雷接地。防雷接地的作用是将雷电流通过接地装置泄入大地中,使电气设备免遭受雷电的损坏。每年3月15日前,应将防雷设备投入运行。
      
      二、接地和接零的选择
      
      低压电网的中性点(即配电变压器低压侧的中性点),可采用直接接地或不接地的运行方式。一般均为直接接地,中性点直接接地的电网,当发生单相接地故障时,非接地相的对地电压不会升高,但却有较大的接地短路电流。当人体触及设备的带电外壳时,仍有触电的危险。为此,应安装漏电保护器。
      
      在中性点直接接地的低压电网中,电力设备一般采用接地保护,以减轻触电的危险。为了提高保安效果,当用电设备比较集中时,则应采用接零保护,但应在线路的首端和终端作重复接地。对装有漏电保护器的低压电网,严禁采用重复接地。否则,漏电保护器就不能投入运行。
      
      由同一台配电变压器供电的电力设备,不能有的采用接零保护,有的采用接地保护。否则,当采用接地保护的设备外壳带电时,将会使零线及接零保护的设备外壳产生较高的对地电压,增加人身触电的危险。
      
      三、必须实行保护接地或接零的设备
      
      (一)应该实行接地或接零的设备
      
      凡正常情况下不带电,当绝缘损坏或其他特殊情况下可能带电的电气与机械设备的金属部分,都应该实行保护接地或接零。具体有:
      
      (1)电机、变压器、电器的外壳及其操动机构;
      
      (2)配电盘、控制屏及变配电所的金属构架与金属遮栏;
      
      (3)电线、电力电缆的金属保护管和金属包皮,电缆终端头与中间头的金属包皮,以及母线的外罩与保护网;
      
      (4)电焊用变压器、互感器的二次绕组及局部照明变压器的二次绕组;
      
      (5)照明灯具、电扇及电热设备的金属底座与外壳;
      
      (6)避雷针、避雷器、保护间隙和耦合电容器底座,架空地线及线路的金属杆塔;
      
      (7)超过安全电压,但未采用隔离变压器的手持电动工具或移动电具的外壳等。
      
      (二)可不实行接地或接零的设备
      
      凡下列设备或属下述情况的电气与机械等设备,可以不实行保护接地或接零:
      
      (1)采用安全电压或低于安全电压的电气设备(规程内另有专门规定的除外);
      
      (2)装在配电屏、控制屏上的电气测量仪表、继电器与低压电器的外壳;
      
      (3)架空线路及户外变电所杆上绝缘子的金具;
      
      (4)在已接地金属构架上的支持绝缘子与套管的金具,
      
      (5)在常年保持干燥且用木材、沥青等绝缘较好的材料铺设地面时,其室内的低压电气设备(包括与它有金属
      
      性连接的机械设备等)的外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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