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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干部安全教育

来源:转载2023/2/8 17:3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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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摘要
  • 职业病网介绍-管理干部安全教育,来自安全教育。

      (一)监督检验机构
      监督检验机构进行特种设备型式试验、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等各类监督检验的程序、内容、方法、合格判定规则等,必须按照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相应检验现程执行。
      监督检验机构必须加强检验工作质量的管理,确保检验工作质量保证体系的正常运转,按期完成监督检验工作任务,必须对出具的检验报告负责。
      在用特种设备数量较多而且具有该类特种设备独立检验机构的大型企业,可以向所在地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申请成立企业自检站,经上述机构核准建站方案,并经资格认可及授权后,可以承担本企业内在用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
      企业自检站检验范围内的在用特种设备,应当接受监督检验机构的抽检,抽检比例不得高于该企业当年应当检验设备总量的20%。具体抽检比例由企业所在地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确定。
      从事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工作的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并接受省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组织的考核,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后,方可以从事批准项目的监督检验工作。
      监督检验机构机器检验人员不得从事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销售、安装、维修保养和改造等经营性活动,并保守受检单位的商业秘密。
      
      (二)各类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法则
      1.电梯
      电梯是服务于规定楼层的固定式升降设备。它具有一个轿厢,运行在至少两列垂直的或倾斜角小于15“的刚性导轨之间。轿厢尺寸与结构型式便于乘客出入或装卸货物。目前我们所称的电梯还包含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等。
      电梯出厂时,必须附有制造企业关于该电梯产品或者部件的出厂合格证、使用维护说明书、装箱清单等出厂随机文件。合格证上除标有主要参数外,还应当标明驱动主机、控制柜、安全装置等主要部件的型号和编号。门锁、安全钳、限速器、缓冲器等重要的安全部件,必须具有有效的型式试验合格证书。
      电梯的使用运行安全要求有:
      (l)设置专人负责电梯的日常管理,记录电梯运行状况和维修保养工作内容,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积极采取先进棉术,降低事故率。
      (2)确定合理的电梯运行时间,加强日常维修保这
      (3)安装、维修保养人员和电梯司机均应持有效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并定期参加复审。
      (4)在便于接到报警信号的位置设立电梯管理人员的岗位,制定紧急救援方案和操作程序,在接到报警信号砌而n内排除设备内故障,解救乘客。
      (5)住宅电梯和病床电梯未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不得以无司机状态运行。
      (6)发生事故应积极组织报救,及时报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
      (7)电梯机械部分发生严重腐蚀、变形、裂纹等缺陷,电气控制系统紊乱,存在严重不安全隐患,已无法修复或无修复价值时,应报废。
      2.起重机械
      起重机械出厂时,必须附有制造企业关于该起重机械产品或者部件的出厂合格证、使用维护说明书、装箱清单等出厂随机文件。合格证上除标有主要参数外,还应当标明主要部件的型号和编号。起重机械的超载保护等安全装置,必须具有有效的型式试验合格证书。
      自行制造或者改造本单位使用起重机械的单位,必须将设计或者改造的相关资料,报所在地监督检验机构审核通过,并报所在地区地、市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后,方可以进行制造或者改造。
      在用起重机械的定期检验周期为2年。
      3.厂内机动车辆
      厂内机动车辆出厂时,必须附有制造企业关于该厂内机动车辆的出厂合格证、使用维护说明书、备品配件和专用工具清单等出厂随机文件。合格证上除标有主要参数外,还应当标明车辆主要部件的型号和编号。
      新增厂内机动车辆的单位,要到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注册登记。由安全监察机构予以验收并发给安全检验合格证。
      厂内机动车辆使用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生产作业区或者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按照江业企业厂内运输安全规程》等国家标准的要求,在生产作业区或者施工现场设置交通安全标志和进行交通安全管理。
      在用厂内机动车辆定期检验周期为1年。定期检验不合格或者安全检验合格标志超过有效期的不得使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收回牌照。
      4客运索道
      客运索道是利用架空绳索支撑和牵引客车运送乘客的一种机械运输设备。
      对新建或者改建的客运索道实行设计审核制度。设计审核工作由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组织,审查由国家客运索道监督检验机构承担,审核通过后,方可以投入制造和施工。
      客运索道安装工程竣工后,索道站必须向所在地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提出运营申请。由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合格并经国家客运索道监督检验机构对客运索道进行验收检验合格,发给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后,方可以投入正式运营。客运索道安全检验合格标志有效期为3年。每年要进行一次年度检验。
      索道站的负责人需保证客运索道的安全运营,要熟悉所管理的客运索道的安全技术知识,必须经过专业的培训与考核,合格后,方能够上岗。
      索道站必须建立救护组织,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结合本索道的实际情况,配备相应数量的营救装备与急救物品。必须制定救援预案,并定期进行救援演习。当索道营运过程中出现意外事件或者发生事故时,能进行紧急处理,防止事态恶化,及时妥善地救援、救护乘客。
      索道站必须按照《客运架空索道安全规范》的规定,对索道进行日常检查和维护。
      5.游艺机和游乐设施
      游艺机和游乐设施措在公共场所中供大众娱乐用的机械、声光电设备和其他无动力设施。包括载人、高空、高速以及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各类游艺机和游乐设施。相关人员需培训后持证上冈。
      对新建或者改建危险性较大的游艺机和游乐设施实行设计审核制度,设计审核工作由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组织,审查由国家游艺机和游乐设施监督检验机构承担,审核通过后,方可以投入正式制造和安装。
      游艺机和游乐设施由游艺机和游乐设施监督检验机构进行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在用游艺机和游乐设施的定期检验周期为1年。
      使用与运营单位,在设施每日投入营运前,必须进行试运行和相应的安全检查。每次运行前,操作和服务人员必须及时向游客讲解安全注意事项,并对安全装置进行检查确认;运行中要注意游客动态,及时制止游客的危险行为,安全注意事项必须张贴在游客易于看到的明显位置上。
      设施的所有者与运营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标准配备适用的救护设施和满足需要数量的经过专业培训合格的监护或者救护人员。必须制定救援预案,并定期进行救援演习。当出现意外事件或者发生事故时,能进行紧急处理,防止事态恶化,及时妥善地救援、救护乘客。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
      (一)特种作业定义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基本条件
      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搞好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对于防止人员伤亡事故,促进安全生产,具有重大的意义。
      特种作业包括:电工作业、金属焊接切割作业、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登高架设作业、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压力容器操作、制冷作业。爆破作业、矿山通风作业(含瓦斯检验)、矿山排水作业(含尾矿坝作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或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并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的其他行业。
      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年龄满18周岁;
      2.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
      4.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
      (二)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
      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训练。
      负责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地、市级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审查认可。
      取得培训资格的单位,每5年由原审查、批准机构进行1次复审。经复审合格的,方可继续从事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
      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标准和基本培训教材,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制定和组织编写。
      培训单位应将培训计划、教员资格等资料报送考核、发证单位备案。
      (三)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和发证
      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和发证工作,必须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不得弄虚作假。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分为安全技术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考核。具体考核内容按照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制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标准》执行。
      负责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综合治理部门审查认可。
      参加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资格考核的人员,应当填写考核申请表,由申请人或申请人的用人单位向当地负责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的单位提出申请。
      考核单位收到考核申请后,应在m日内组织考核。经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经考核不合格的,允许补考1次。
      特种作业操作证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制作,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地、市级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签发。特种作业操作证在全国通用。
      特种作业操作证每2年复审1次。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的,经用人单位进行知识更新教育后,复审时间可延长至每4年1次。
      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由特种作业人员本人或用人单位在有效期内提出申请,由当地的考核、发证单位负责审验。
      复审内容包括:健康检查、违章作业记录检查、安全生产新知识和事故案例教育、本工种安全知识考试。
      复审合格的,由复审单位签章、登记,予以确认。复审不合格的,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原复审单位申请再次复审。复审单位可根据申请,再复审1次。再复审不合格或未按期复审的,特种作业证失效。
      跨地区从业或跨地区流动施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可向从业或施工所在地的考核、发证单位申请复审。
      (四)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无证上岗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对用人单位和作业人员进行处罚。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检查工作。
      发证单位及用人单位应当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初向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报送上一年度本地区有关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发证和复审的统计资料。
      跨地区从业或跨地区流动施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当地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证单位收缴其特种作业操作证。
      1.未按规定接受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的。
      2.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违章操作记录达3次以上的。
      3.弄虚作假骗取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4.经确认健康状况已不适宜继续从事所规定的特种作业的。
      离开特种作业岗位达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操作证不得伪造、涂改、转借或转让。
      从事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和复审工作的有关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河私舞弊的,应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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