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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设备内作业安全规定 - 特种设备

来源:转载2023/2/8 17:3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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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职业病网介绍-危险设备内作业安全规定 - 特种设备 ,来自安全措施。

    1.目的
    为了加强进入危险设备内作业的安全管理,防止作业人员进入危险设备内发生中毒、窒息、着火和爆炸等事故,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各部门、各生产厂和外来施工队伍在集团公司区域内进行符合本制度规定的进入危险设备内的作业。
    3.定义
    本制度所指的危险设备为产生、处理或储存氧气、高炉煤气、焦炉煤气、氮气、氩气、苯、氨水、各种油类等的储罐、塔、槽、箱体、气柜、炉膛、气(汽)包、管道、容器等设备。
    4.危险设备内作业许可证的管理
    4.1.《危险设备内作业许可证》原则上应提前一天到生产部办理,由危险设备所属单位专(兼)职安全员认真填写许可证上设备所属单位、设备名称、设备内介质、检修作业时间、检修作业内容、设备切断置换安全措施、单位负责人签名等内容后,交由检修单位填写。
    4.2.检修单位在接到《危险设备内作业许可证》后,检修项目负责人认真填写该证上检修单位、检修单位负责人签名、作业中可能产生的有害物质和检修作业安全措施等内容。
    4.3.在完成进入危险设备内作业的各项准备工作,落实安全措施,经现场分析或检测检查合格后,依序由现场检测分析人、危险设备所属单位检修现场监护人、检修项目负责人、检修单位检修现场监护人和公司生产部安全管理人员分别签名后,《危险设备内作业许可证》生效,检修单位方可开始作业。
    4.4. 《危险设备内作业许可证》为一式三联,第一联由公司生产部留存,第二联由设备所属单位留存,第三联由检修单位留存。
    4.5.进入危险设备内作业涉及动火的,按公司《动火管理制度》执行并办理相应的动火许可证。
    4.6.在检修作业过程中,检修项目负责人、检修现场监护人(包括设备所属单位和检修单位)必须坚守检修现场;对于在作业过程中可能产生、窜入或析出危险物质的情况下,现场检测分析人必须坚守检修现场,并最多每隔30分钟进行检测分析一次;一旦发现异常,及时通知设备内作业人员立即撤出,待采取措施并重新检测分析合格后,方可继续进入作业。
    5.危险设备内作业的安全技术措施
        5.1.切断
        5.1.1.停止危险设备的运行和使用,对设备与外界连接的管道、设施进行可靠隔绝,如装设盲板、拆卸连接部位、关闭阀门并逢上水封(或倒下眼镜阀)等,设有盲板的位置应标示。
    5.1.2.对动力电源的切断,应严格按照相关的电气规程严格执行。
    5.2.清洗、置换和清理
    5.2.1.对危险设备可靠切断后,打开设备上所有人孔、手孔、放散阀、排空阀、出气阀、料孔和炉门等。
    5.2.2.根据危险设备内的介质类型用蒸汽、水、热水、机械通风或自然通风等方式进行介质的清洗和置换;如危险设备内装有非导电性液体(如苯、乙醚等)时,为防止静电产生导致事故,必须将设备进行可靠性接地,冲入水蒸气时应尽量低压、低速导入。
    5.2.3.危险设备内残留物必须尽量排放或移液,清理干净。
    5.3.采样、分析或检测
    5.3.1.检修作业人员进入危险设备内前,要对设备内的状况进行分析或检测,并符合下列条件:
    (1)含氧量在18~21%之间;
    (2)有毒气体或粉尘浓度低于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或低于允许进入的时间及浓度(见附表1、2);
    (3)其他可燃性气体低于其爆炸下限浓度的20%以下(见附表3)。
    5.3.2.对危险设备内的气体或粉尘进行取样分析或检测不得早于进入设备作业前30分钟,所采取的样本应是设备内的最高浓度;工作中断后,作业人员再次进入前应重新采样分析或检测。
    5.3.3.使用具有挥发性溶剂、涂料时,应做连续性分析检测并加强通风措施。
    5.4.电气及安全防护措施
    5.4.1.进入危险设备内作业的照明电压应使用不高于36V的安全电压,狭小或潮湿场所应使用不高于12V的安全电压;使用的电动工具必须装有防触电的电气保护装置。
    5.4.2.在易燃易爆作业环境中应使用防爆型低压灯具和电动工具,电气线路必须绝缘良好,无断线接头,电源接点无松动,防止产生电气火花造成事故;作业人员不得穿戴化纤类等易产生静电的工作服。
    5.4.3.在有酸碱等腐蚀性作业环境中,应穿戴好防护用品,在设备外部应设有急救用的冲洗装置和水源等。
    5.4.4.在设备内多层交叉作业应搭设脚手架、安全作业平台,作业人员应正确穿戴劳动保护用品。
    5.4.5.设备内作业严禁抛掷工具、材料,也不得将工具、材料等物品放置在人孔边上或设备顶部,以防坠物伤人。
    5.4.6.在设备内进行焊接作业时,应使用干燥绝缘垫,进行气割、气焊时,要使用不漏气的设备,在设备内不得随便开放乙炔或氧气,加强设备内通风。
    5.5.安全监护
    5.5.1.设备外应配备空气呼吸器、消防器材、安全绳和相应的急救用品和装置。
    5.5.2.进入设备内部作业前,所有作业人员要检查安全措施、安全器具,规定好统一的联络信号。
    5.5.3.进入危险设备作业前,检修项目负责人必须指定责任心强、业务经验丰富的人员进行专门监护,监护人员必须坚守岗位,认真观察设备内的作业人员。
    5.5.4.监护人员一旦发现有异常情况发生,应立即召集急救人员穿戴好防护器具进行抢救,不得无防护措施情况下盲目进入抢救。

    危险作业审批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洗化厂内的下列作业:
        1、在危险区域或不安全状态下作业;
        2、在易燃易爆区域的各类动火作业;
        3、接触危险物质的作业(如毒气、毒物、高温、辐射等);
        4、高处作业;
        5、缺氧或有毒的场所作业(如容器内、下水井等);
        6、爆破作业等。
        第二条  凡时间允许的情况下,危险作业应事先提出申请,经有关部门同意后办理审批手续。特殊情况(如抢险或紧急处理事故等)允许事后补办手续,安全消防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  危险作业的审批视危险程度而定,特别危险作业由厂领导审批,危险较大的作业由厂安全部门审批,危险性较小的作业由车间审批。
        第四条  危险作业审批前,有关人员必须亲临现场通过必要的检测数据,落实好相应的防护和救护措施后方可批准。
        第五条  危险作业人员必须有一定实践经验和专业技术,身体状态良好,禁止女工、老、弱、病、残人员参加。
        第六条  危险作业现场必须有明显标志,有专人监护,做到可干可不干的一律不干;能够到安全地点或安全期间干的一定转移到安全地点或延迟到安全期间干;能用比较安全的方法代替的一定采用较安全方式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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