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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商场超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方案

来源:2021/1/8 9:3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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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摘要
  • 大型商场超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方案示例。

      变配电室应配备电气设备配置平面分布图、配电线路平面分布图安全技术资料、悬挂变配、配电系统操作模拟图。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等物品,保证变配电室消防设备、设施完全有效。


      第21条变配电室应配备高、低压工具、劳动防护工具、应急工具等安全工具,确保安全使用。


      第22条商场超市营业区内电源线路的安装,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在连接、拉动临时用电线路时,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电气设备应安装漏电和过载防护装置。


      第23条商场超市营业期间,至少每2小时进行一次营业区域安全巡查。开业前和结束后,应进行全面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第24条商场超市仓储设计、使用、库存货代码配置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商场超市经营的胶水、丁烷等易燃商品应存放在专用独立仓库内,专用独立仓库的电气设备应满足防爆要求,保持良好的通风。


      第25条商场超市容纳的消费者人数按营业区公共活动面积计算,平均每人不得小于0.八平方米。超过规定容纳人数时,应采取措施启动应急救援计划,确保安全。


      鼓励商场超市设置人员流量统计装置。


      第26条超市配置购物车数量,按营业区公共活动面积计算,每100平方米不得超过10台。


      第27条商场超市开展大型促销和社会活动,必须制订符合规定要求的活动方案和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方案,人员相对聚集时,必须采取控制和避难措施。


      在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百货商店超市开展大型促销活动期间,应配备50多名安全人员,维持现场秩序。


      第28条商场超市设在地下营业区,应遵守以下规定:


      (1)不得设置在地下三层以下


      (2)不得经营和储存易燃易爆化学品


      (3)通向地面的安全出口不得少于2个,营业区内任何一点离最近的安全出口直线距离不得大于25米


      (4)安全出口不得安装卷帘门、转门、吊门或侧门。


      第29条商场超市应制定本公司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计划。


      应急救援计划应包括应急救援组织、主要危险目标、启动程序、应急措施、应急设备设备等。


      商场超市应定期培训生产安全事故紧急救援计划,每半年不少于一次,做好记录。


      第30条商场超市主要负责人及相关管理人员应熟悉紧急救援计划的全部内容,具备紧急指挥能力。


      员工应熟悉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的位置,掌握本单位的应急救援责任。


      第31条商场超市应设置覆盖所有营业区域范围的应急播放系统,可使用中、英文两种语言播放。


      第32条百货商店超市发生生生产安全事故,事故现场相关人员应立即向本部门负责人报告。


      单位负责人收到事故报告应迅速启动应急救援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应急救援,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伤亡和财产损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商务行政部门。单位负责人不得对事故情况隐瞒报告、谎报或拖延报告。


      第33条商场超市在使用特种设备时,应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审计条例》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定,加强日常维护保养,保证特种设备安全运行。


      第34条安全生产监、公安消防、商务行政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应相互配合、相互沟通,发现有关部门需要处理的,应及时搬迁,接受搬迁的部门应及时处理。


      第35条在市区召开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期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根据市人民政府要求制定专项安全生产管理措施,商场超市应落实。


      第36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下列处罚:


      (一)主要责任人未履行本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按《安全生产法》第81条规定处罚


      (二)未按要求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按《安全生产法》第82条规定处罚


      (三)特种工作人员未取得特种工作操作资格证书的,未取得执照的,按《安全生产法》第82条规定处罚


      (四)未按要求安装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安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按《安全生产法》第82条规定处罚


      (五)未按要求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按《安全生产法》第83条规定处罚


      (六)未与承包单位、租赁单位签订专业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承诺各自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的,按《安全生产法》第86条规定处罚


      (七)未按规定经营和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按《安全生产法》第85条规定处罚


      (八)变配电室未安排值班人员的,未采取有效安全措施的,罚款不超过3万元。


      (九)如果安装在地下三层以下,则罚款不超过3万元。


      第37条违反本规定,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商务行政部门处以不超过3万元罚款:


      (1)违反容纳人数规定的;


      (2)举办大型促销和社会活动,未采取安全措施。


      第38条违反本规定,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公安消防部门给予以下处罚:


      (1)消防设施和器材配置不符合要求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43条规定处罚


      (2)无法保障安全出口畅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处罚


      (3)未按要求设置疏散指示标志的,按《北京市消防安全责任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处罚


      (4)未按要求设置应急播放系统,按《北京市消防安全责任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处罚


      (5)违反地下安全出口规定,罚款不超过3万元。


      第39条规定自年月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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