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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来源:2021/1/5 11:11:28

浏览:(1329)  评论:(0

  • 摘要
  • 为了加强特殊作业人员(特殊设备作业人员)的管理,提高特殊作业人员(特殊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素质,防止伤亡事故,促进安全生产,制定本制度。

      一、目标


      为了加强特殊作业人员(特殊设备作业人员)的管理,提高特殊作业人员(特殊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素质,防止伤亡事故,促进安全生产,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特殊作业人员(特殊设备作业人员)。


      三、引用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生产经营部门安全训练规定》


      (3)《安全生产训练管理办法》


      (4)《特殊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评价方法》


      (5)《特殊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四、职责


      (1)安全部负责特殊作业人员的安全训练、科学调查、再审作业的组织和联系


      (2)安全部负责特殊作业人员的调配和安全训练科学调查的监督合作


      (3)各二级机构负责本机构特殊作业人员的日常管理和培训教育。


      五、内容与要求


      5.1公司现有特殊工作人员的工作种类如下:


      (1)电气工作(包括发电、输电、变电、配电工、运行和修理工)


      (2)压力容器的作业。包括压力容器罐检查工、大型空气压缩机操作工


      (3)锅炉作业(含水质检查)。包括承压锅炉操作人员、锅炉水质检查人员。


      (4)电焊、气割作业。


      5.2特殊工作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①年龄达到18岁,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②健康,无妨碍相应职业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③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职业的安全技术知识,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评价及成绩合格,取得相应特殊作业监视证


      ④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所需的其他条件。


      5.3培训


      ①特殊工作人员在独立工作前,必须进行适应本职业的、专业的安全技术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训练。


      ②安排员工从事特殊作业的部门,应书面向生产事务所(安全生产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和特殊作业人员提出工作计划,提出培训需求申请,由保安部管理人员联系有关机构进行培训。


      ③特殊工作人员培训工作经上级安全办公室审批批准的,具有特殊工作人员培训资格的单位负责。


      5.4审查和发行证


      ①特殊工作人员的审查和发行工作,必须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不得虚假。


      ②特殊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评价分为安全技术理论评价和实际操作评价两部分。


      ③特殊工作人员的审查和发行工作由上级安全办公室审查认可的,具有特殊工作人员的审查和发行资格的公司进行。


      5.5复审


      ①特殊作业操作证应定期复审。复审时间以特殊作业人员操作证复审时间或有效期到达时间为基准。


      ②特殊作业操作证的再审,各使用者在证审时间前一个月向保安部和管理部提出申请,各公司保安部联系发行部进行再审。


      ③特殊作业操作证的再审内容包括(1)健康检查(2)违反作业记录检查(3)安全生产新知识和事故案例教育(4)本职业安全知识考试


      ④通过再审的,由再审公司签字、登记、确认。如果复审不合格,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天内向原复审机关申请复审。复审仍不合格或未按时复审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失效。


      5.6管理与监管


      ①使用者负责严格管理特殊作业人员,严禁安排没有特殊作业操作证的人员进行特殊作业操作。


      ②从事特殊作业的人必须持有相应职种、有效的特殊作业人员操作证。无证上岗操作,公司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罚用人单位和操作人员。


      ③公司应制作特殊作业人员文件。


      ④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主管部门收缴其特殊作业操作证明书:


      (1)未按规定接受再审或再审不合格的;


      (2)违规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违规操作记录达到3次以上的;


      (3)虚假欺诈骗取特殊作业操作证明书的;


      (4)确认健康状况不适合继续规定的特殊作业;


      ⑤离开特殊工作岗位6个月以上的特殊工作人员,如需重新开始工作,应向保安部提出申请,保安部联系发行机构进行实际操作审查,确认合格后再开始工作。


      ⑥特殊作业人员操作时,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有权拒绝违规指挥,有权制止违规作业。


      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租或转让特殊作业操作证。特殊作业操作证丢失时,应立即向主管部门丢失,申请重新发行新证书。


      ⑧安全部负责监督特殊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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