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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公布一批2022年安全生产执法典型案例_案例分析

来源:转载2022/12/26 10: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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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法制政府建设和应急管理部关于建立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和定期发布指导案例的要求,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执法质量,推动执法人员严格执法、依法履职,充分发挥典型执法案件的警示教育作用,自治区应急管理厅从各地依法立案查处的案件中选取了8起典型执法案例,现按照有关程序要求予以公布。

    一、新疆宸轩机械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员工未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上岗作业案

    2022年5月17日,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新疆宸轩机械设备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特种作业人员刘某某未取得金属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的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责令新疆宸轩机械设备科技有限公司限期改正,处1万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新疆中能万源化工有限公司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案

    2022年2月7日,昌吉回族自治州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新疆中能万源化工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未按照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昌吉回族自治州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责令新疆中能万源化工有限公司限期改正,处10万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哈密巨融能源燃气有限公司50万吨/年液化天然气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同意擅自开工建设案

    2022年4月24日,哈密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哈密巨融能源燃气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50万吨/年液化天然气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同意擅自开工建设并完成2座LNG储罐施工的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哈密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哈密巨融能源燃气有限公司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并处29万元人民币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2.9万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克拉玛依宏兴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将部分场所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相应资质的单位案

    2022年4月27日,克拉玛依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克拉玛依宏兴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将配液站部分房屋及场所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相应资质的克拉玛依翎昊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生产、使用危险化学品(另案处理)的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克拉玛依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克拉玛依宏兴石油工程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限期改正,处10万元人民币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五、新源县鑫疆水泥有限公司球磨机生产现场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案

    2022年3月29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新源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新源县鑫疆水泥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球磨机有限空间作业场所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新源县应急管理局根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新源县鑫疆水泥有限公司限期改正,处1万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六、皮山县塔里木二号加油站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变更主要负责人案

    2022年5月5日,和田地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皮山县塔里木二号加油站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于2022年3月4日变更为陈某某,未按规定申请变更《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主要负责人阿某某的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和田地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责令皮山县塔里木二号加油站有限公司限期改正,处9000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七、鄯善晋新矿业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未经考核合格上岗案

    2022年4月23日,吐鲁番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鄯善晋新矿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公司主要负责人周某某未经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合格上岗的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吐鲁番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鄯善晋新矿业有限公司限期改正,处3万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八、阿图什市阿孜汗加油站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案

    2022年8月25日,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阿图什市阿孜汗加油站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加油站主要负责人杨某某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主要负责人杨某某限期改正,处3万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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