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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警示教育     督促企业查险除患_案例分析

来源:转载2022/12/26 10: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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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沈良坤 通讯员林劲报道    近日,福建省宁德市应急管理局公布一批典型执法案例,警醒各生产经营单位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案例1:宁德市应急管理局对河南某安全评价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2022年5月19日,宁德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福建某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换证进行现场核查,发现河南某安全评价有限公司出具的《福建某企业年产5万吨PU树脂项目安全现状评价报告》中存在关键危险有害因素漏项、对策措施建议与存在问题严重不符等重大疏漏的情形。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

    处罚情况:宁德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十)项规定,对河南某安全评价有限公司作出责令于2022年6月19日前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8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2:福鼎市应急管理局对福建省福鼎市城关某经营部行政处罚案

    2022年1月28日,福鼎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会同桐山城管大队工作人员对福建省福鼎市城关某经营部开展联合执法检查时,查获了一批用于销售的烟花爆竹制品37件。经查发现该经营部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无证经营烟花爆竹制品。上述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

    处罚情况:福鼎市应急管理局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作出对福建省福鼎市城关某经营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罚款2万元,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制品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3:宁德市应急管理局对寿宁县某助剂厂行政处罚案

    2022年7月1日,宁德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联合寿宁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寿宁县某助剂厂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如实记录员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未按要求配备2套正压式呼吸器、未为高处作业人员配备安全带。上述三项违法行为分别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款以及第四十五条规定。

    处罚情况:宁德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第(四)项以及第九十九条第(五)项规定,对寿宁县某助剂厂作出责令限期改正,罚款4.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4:福安市应急管理局对福安某科技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2022年5月6日,福安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福安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员工杨某华、陈某华未取得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进行动火作业,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

    处罚情况:福安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规定,对福建某科技有限公司作出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5:宁德市应急管理局对霞浦县某水产品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2022年5月11日,宁德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霞浦县某水产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按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在氨机房、冷库、货梯等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未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上述五项违法行为分别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第二款、第二十八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以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

    处罚情况:宁德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零一条第(五)项以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规定,对霞浦县某水产品有限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罚款5.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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